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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考察”不能成为拒签劳动合同的理由

    小李是建筑设计专业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提出,需要6个月到1年的时间对小李进行“培训考察”,小李通过该段“试工期”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后,小李参与的设计项目完成招标工作,建筑公司以小李的性格与公司理念不符、无法通过“试工期”为由,与小李解除劳动关系。小李遂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终得到了支持。

    评析: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用工”是一种客观、事实状态,与双方有无“试用”约定无关。因此,即使是约定有“试用期”、“考察期”,用人单位仍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遭遇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考虑以仲裁、诉讼的方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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