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被李某的汽车撞伤,住院后发生医疗费用共计7000元,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李某在审理中出示张某住院医疗单据三张,称已经将医药费赔偿给张某,张某遂将医疗单据给了自己。对此,张某予以否认,并称当时李某讲向保险公司理赔需要这些医疗单据,才给了李某卜李某并未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损失。 在审理中,就交付医疗单据能否消灭债的关系产生了两种观点。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医疗单据可以作为还款证据。在本案中,医疗单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也是张某身体受到伤害后的所发生损失的主要证据,张某将这些单据给了李某,就失去了索要医疗费的依据,因此李某所持有的这些医疗单据可以作为李某还款的证据。 ’ 第二种观点认为,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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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自1995年始一直居住于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某处市区房产。2005年11月间,某市房管局根据王某申请将该房产转移登记过户至王某名下并颁发了房产证。房管局提交的转移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但房产转让合同中“李某”签名非李某本人所签,签名处捺印经司法鉴定难以作出是否为李某本人所捺的结论。 原告李某诉称,其不知情而王某也未经其同意自行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房管局颁证不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撤销某市房管局颁发给王某的房产证。 被告某市房管局辩称,其已对交易双方办理转移登记所需全部法定材料作法定形式审查并确认无误,不存在违法情形。第三人王某主张交易真实并同意被告意见。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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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商场节日期间搞促销活动,宣布: 凡购买参与活动的商品满100元者,即可获得价值20元的代金券。该代金券可在商场内购买其他商品时一次性抵用20元人民币,代金券不足该商品价值时,持券人须就差额补足,代金券超过该商品价值的,商场就超出的部分不予找还现金。本次活动截止至2006年1月31日,代金券有效期为本次活动期间。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 甲某在该商场购买价值3000元的照相器材却未得到代金券。商场给出的理由是:照相器材属于利润较低的商品,不参加本次促销活动。因商场对本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所以甲某不能获得代金券。而甲某则认为商场并未就照相器材不参与 本次活动作出任何明示,自己理应获得代金券。双方协商未果,甲某诉至法院。 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商场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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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4年6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 委托协议,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仪表设备一宗, 价款为1000万元。7月30日,乙公司依据委托合 同规定,从国外购买了符合要求的产品。8月3日, 甲公司书面通知乙公司,由于市场变化,仪表设 备不再需要,请求乙公司退货。由于国外公司不 同意退货,乙公司退货未成。在这种情况下,乙 公司将该套设备卖给丙公司,价款为800万元。 乙公司随后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乙公司因 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200万元。甲公司辩称乙公司擅自处理标的物,因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自己 承担。 【评析】对本案标的物应该如何处理,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提存并非违约损 害赔偿的前提条件,乙公司的请求成立。理由是 甲公司违背委托协议的约定,拒不收取货物,是 单方明示违约的行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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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房[2010]165号 【发布日期】2010-10-14 【生效日期】2010-10-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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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发布日期】2010-10-13 【生效日期】2010-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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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28号 【发布日期】2010-10-12 【生效日期】201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8号) 现公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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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27号 【发布日期】2010-10-12 【生效日期】201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7号) 现公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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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王某为甲校在校学生,乙建筑公司在甲校园内从事建筑施工。某日王某在学校内进行课外活动时,天气发生变化,一阵大风将工地工棚上的杂物吹落,致王某受伤。事情发生后,王某家人与学校协调赔偿事宜未果,遂将甲校和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2万元,乙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案中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有下列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对王某赔偿后取得向乙建筑公司追偿的权利。理由为:王莱系未成年人,王某父母为其监护人,学生踏进学校大门后,监护权全部转移给学校,学校即成为未成年人学生的监护人,王某在学校受伤,学校未履好监护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学校与建筑公司均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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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王某为结婚所需自购A房一处,价值13万元。同年5月,王某与刘某(女)结婚,婚后一直在该房居住。2004年3月,二人又以夫妻共同存款另购B房居住,A房仍保留。2005年10月,由于双方感情破裂,刘某提出离婚,双方对A房属王某婚前个人财产无异议,对B房和其他财产的认定及分割也均无异议,但对A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同共财产产生较大争议。王某认为,A房(离婚时的市场价值为32万元)系其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属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此以其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房屋增值部分)自然而然地应属其个人所有。而刘某认为,对于A房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没有异议,但A房的增值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故对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该案的处理认定,有人认为王某说的有道理,根据物权法从物随主物的原理,该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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