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西亭系山东信中食品有限公司职工。2004年9月l0日8时许,管西亭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上班途中与本县峤山镇村民厉安吉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管西亭右股骨骨折。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厉安吉不按规定调转车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管西亭无证驾驶摩托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管西亭于2004年10月2日向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接到申请后调查了有关证人,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于2004年11月15日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管西亭的伤不构成工伤。该认定书于2006年1月9日送达管西亭。管西亭不服,于2006年3月22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非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经法官讲案说法,劳保局对适用法律有了新的认识,主动撤销了非工伤认定,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2006年6月5日,原告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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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张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王某将坐落于邹平县黄山街道办事处见埠村张某某(系王某之夫,已死亡)名下的房屋五间及院落一处,南北长约18.5米,东西长约15米,卖给张某,成交价格是28000元。5月25日前,张某—次性付清26000元,余款2000元商定待原告翻盖完房屋后付清。张某于2007年5月25日将房款26000元付给王某,但后者一直未交付房屋。2007年9月11日,原告张某向邹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立即交付房产。 10月1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协议:被告王某于2007年10月21日前将双方争议的上述房屋交付原告张某,现已交付。 2007年11月份,被告王某丈夫张某某的侄子向邹平法院提出申请,称张某与王某之间的上述房屋买卖协议侵犯了村委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原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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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1日甲派雇员乙给客户丙送去—批货物,并委托乙代收货款,丙收下货物,但没有当即支付贷款,8月15日,甲又派乙给丙送去第二批货物,丙收到货物后当即支付货款若干元。现甲将乙、丙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称只收到了第二批货款,要求二被告偿付第—批货款 1080元。经过开庭审理,现本案只有甲、乙、丙三人的口头陈述,再无其他证据。三人陈述一致的是:丙收到了第一批货物当天未支付该宗货物的货款,丙已通过乙向甲支付了第二批货款。三人陈述不一致的是:甲称未收到第一批货款,乙称丙末向自己交付第—批货款,丙称在支付第二批货款时同时交给乙第一批货款。另外查明,乙已从甲处辞职。 有四种处理意见: 意见一:甲应提供证据进一步证实丙拖欠第—批货款,如果举证不能,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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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系兄弟、兄妹关系.1961年原告李甲之母孙某携原告与李某结婚,婚生一子二女,即被告李乙、李丙、李丁。1968年李某与孙某共同建房一处,用于居住。 1979年左右,李某与孙某及其子女再建民房一处, 1985年原告结婚居住该民房至今。 1992年被告李乙结婚,居住在李某所居住的房东间。在此期间, 1991年8月,某市人民政府下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李甲所居住的房屋登记在李甲名下,李某居住的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2000年孙某死亡, 2004年李某又与王某结合.但未到婚姻机关登记。 2005牛3月3日,李某签名由见证人李丁书写遗嘱,内容是:“本人李某把所有本人财产全部转交给我的儿子李乙,由他处理,其他人无权处理。”2005年4月2日由李丁代笔由王某、唐某、李某某作为见证人,李某又立了相同内容的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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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办建函[2010]1497号 【发布日期】2010-11-04 【生效日期】2010-1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商办建函[2010]1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工作,我部制定了《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经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 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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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山东省德州市市民于新出资20万元、艾民出资10万元,共同在某县城设立了惠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下简称惠海购物中心),并于2007年4月22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据惠海购物中心的工商登记记载,该公司成立后,将股东出资数额变更为:于新出资20万元、艾民出资5万元,郑海出资5万元。而在此前一天即4月21日,曹燕就与惠海购物中心签订了招商租赁合同,合同期为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并由曹燕缴纳押金24000元,惠海购物中心为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2007年11月份,惠海购物中心因经营状况不佳,停止经营,先后退还曹燕押金、用电视机抵顶押金共计款12000元,欲终止双方之间的合同,而曹燕不同意,拒绝搬出营业场所,为此双方争执不下。后由于惠海购物中心强行关闭营业大楼,阻止曹燕继续经营,曹燕遂以追索押金12000元、货款1637元以及其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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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女,某单位职工。 闫某,男,某单位职工。 张某与闫某因离婚纠纷到法院起诉,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闫君(3岁)随张某一起生活,闫某每月负担子女抚育费310元。后张某与赵某再婚,为方便称呼和生活,张某将闫君的姓名变更为赵清。闫某知道后以儿子更改姓名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为此,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的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闫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传票,但闫某仍拒绝履行义务。能否对闫某强制执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闫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张某在未取得另一监护人闫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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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代理人模式实际是一种民事的委托法律关系。保险代理人在委托人(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向第三人(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签署保险合同,并且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这种法律关系明显区别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产生的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不具有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身份。 [案情] 原告张某,女,住东营市东城海河小区。 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 原告张某诉称,2000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合同期限一年。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交纳保证金1000元。被告却没有完全按合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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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某食品公司。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食品公司于2004年10月12日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方便面,因李某某所订产品为新包装,需要交纳10000元的保证金,在正常销售后返回该10000元。合同订立的当日,李某某将1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出具了“收纸箱定金10000元”的款项收入凭证。主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被告某食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10000元现金返还给李某某,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我向被告交纳的10000元是定金,我履行合同后,被告至今不予返还,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交的是保证金,“定金”是误写。我方按照合同约定多次给原告更改包装,并催原告带款提货,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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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10〕93号 【发布日期】2010-11-03 【生效日期】2010-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商务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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