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马超 通讯员马俐 一对夫妻因贪图钱财竟铤而走险,在广东花6万元购买150万余元假币,还没来的及花用,就在运回苏州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假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和12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 2014年3月,在苏州做黑车生意的陈涛经人介绍,到广东汕尾花6万元购买了150个(即面值150万元)百元假币,同时买回了给假币“上光”的特殊绿色珠光颜料和工具,用于伪造真钞中用于印刷面额数字的光变油墨(100元为绿色)。陈涛将假币带回河南老家,教妻子胡俊如何“上光”,自己则乘坐大巴返回了苏州。 3月27日,假币“上光”完成后,胡俊在陈涛的指使下,携带假币坐大巴从河南返回苏州,并由陈涛驾车至高速公路口接应。但二人行车至苏州市吴中区红庄新村老街准备下车时就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面额100元的
2015-01
刘某于2014年10月1日在日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干活时,被钢管架子砸伤腰、背。后刘某以工伤认定需要,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日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该建筑公司与日照某模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模板安装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模板安装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刘某所从事的工作。建筑公司将相关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与用工资质的公司,无须为劳务承包人与其所招用人刘某之间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建筑公司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刘某因建筑公司并非其用人单位撤回了仲裁申请。 当前,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着用工不规范、混乱的现象,致使部分从业人员在受伤后,因无法确定用人单位而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补偿
2015-01
凌某在2014年1月1日入职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从2014年5月份开始,A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拖欠工资。2014年9月11日,凌某以A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但公司经理拒收凌某的辞职信,凌某此后未再到A公司工作。2014年9月18日,A公司通过电话通知凌某于2014年9月23日前到公司上班,否则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凌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在案件审理中,A公司认可凌某确实向公司经理提交了辞职申请,但当时并未收下,后来虽然通过电话通知其回来上班和不回来上班的相应后果,但却从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凌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后,仲裁委裁决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且支持了凌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2015-01
王博2008年2月出生。2011年,父亲王利与母亲何雯协议离婚,约定王博由母亲何雯抚养,王利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王博18岁,其余一切费用都由何雯支付。2012年11月,王博被查出患上白血病,前期在医院共计花费40万元。其中,医保部门报销14万元,亲戚朋友捐赠4万元,王利支付4万元。剩余18万元由母亲何雯支付。2013年,王博在母亲何雯的代理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利与何雯共同承担22万元的治疗费用,并对王博后期的治疗费用进行相应的分担。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利分担治疗费用。(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评析: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离婚时通过协议确定婚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成为“劳燕双飞”的双方预防未来产生纠纷的重要手段。双方关于子女抚养归属、财产划分等问题,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均属有效。但是,夫妻双方离婚并不意味着
2015-01
去年10月,徐某向济南某生物公司提出辞职,离职后发现公司一直没给他缴社会保险费。徐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生物公司按应缴社保金额向其支付现金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徐某与生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公司按实际工资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承担,但是不能要求公司将应缴社保金额直接支付给个人。仲裁委遂裁定不支持徐某的主张。 来源:山东工人报 记者 金丽华
2015-01
孙某生前系某公司职工,2013年11月28日下午5时许,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4年5月31日,当地人社局认定孙某为因工死亡。由于该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其亲属未能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因工死亡待遇,且公司拒绝赔偿。孙某的亲属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各项因工死亡待遇60余万元。 仲裁委依法受理后,在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时发现,申请人之一王某系孙某的继子。王某10岁时,王某的父亲与孙某结婚,并将其抚养成人。 作为继子的王某是否有权利申请仲裁呢?答案是肯定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亲或母亲一方再婚后,与另一方的子女形成继父或继母关系。当某一方因意外情况去世后,继父母或继子女能否有权分割去世继父母或继子女的遗产,关键取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无事
2015-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已于2014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单独发布的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11件
2015-01
近日,西安市户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一起原告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民事诉讼调整范围的集体经济组织调整承包地案件,原告并未上诉,裁判生效。 原告刘美丽是户县草堂镇二府村一组村民,2009年3月8日与福建省居民张扬登记结婚,但并未将户口从二府村迁出。2014年6月,二府村各组按照生添死减的原则调整承包地,一组每名村民分得1.2亩承包地,对未分足承包地的村民按照每亩地每年18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后二府村一组对该村村民分配了土地,对未分全土地的村民发放了土地补助款,但以出嫁女不能分地为由,未给原告分配承包地,亦未分配承包地补助款。2014年11月13日,原告刘美丽以未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将二府村及二府村一组诉至户县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其未分到承包地的补助款1800元。 审理后,法官查阅了相关规定,认为本案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引起的纠
2015-01
将车借给他人驾驶,却意外发生事故,伤者致残后起诉驾驶者索要赔偿,并把车主王女士也一同列为被告,要求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王女士在出借车辆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刘某和王女士是多年的好友,彼此知根知底,王女士买车后,刘某需要用车时就会找王女士借用,王女士总是欣然答应。然而,在一次借车行驶途中,刘某不慎与邓某所骑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碰,邓某从电动三轮车上摔下来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入院后,刘某积极应对此事,支付了医疗费及聘请护工的1500元护理费。经诊断,邓某左脚踝骨折,造成十级伤残。医生建议邓某休息两个月,骨折愈合两年后还要进行固定物取出术。 事后,邓某将刘某和王女士告上法院索赔5.1万余元,并表示王女士应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刘某
2015-01
业主依约接收商品房后发现房屋接通的为临时用电,多次要求开发商整改并赔偿损失未果,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接通临时用电没有达到商品房合同约定的通电使用条件,判决开发商酌情赔偿业主违约金1000元。 2009年8月31日,家住江北区的何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恒大公司在2011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时,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包括通电,须符合使用条件,否则视为被告延期交楼,构成违约。 2011年6月30日,何先生签署《收楼证明书》,即接收房屋并居住使用。 入住后不久,因房屋接通的为临时用电,电压不稳,造成频繁跳闸停电。 何先生诉称,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8月9日期间,小区使用的为临时用电,违反了买卖合同中“每户设独立电表”的约定,应视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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