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送货到业主家,送货人不慎掉入业主家地下室,导致重伤身亡,货运工家属将业主、装修公司及货物卖方告上法庭,近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审结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装修公司失误留隐患 送货工坠亡业主家中 2013年10月19日,在北京从事货运工作的李某按照约定,将一新床垫送到位于北京某小区的业主家中,该业主的房屋是一楼复式,屋内有一处通往地下室的楼梯预留孔,李某对此并不知情,在和装修工人一起搬床垫进屋的时候,不慎从预留孔掉入地下室,重伤不治身亡。 李某的近亲属包括其父母、妻子及两个子女共5人将涉案的床垫卖方张某、装修公司,以及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三方按比例各自承担赔偿共计120余万元。 庭审过程 被告各方互相推诿 主张己方不应担责 庭审中,床垫卖方张某称,自己与死者李某建立的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而不是雇佣法律关系。本案中李某家属、业主及装饰公司都认
2015-04
李女士所在小区设置了一批室外健身器材,由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管理。两个月前,李女士11岁的女儿在荡秋千时,因秋千空挡处无横栏,导致左腿被卡折,由此住院23天,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 事后,鉴于空挡处的横栏系缺失很久,而物业公司一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对存在的隐患听之任之,李女士曾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但物业公司认为,其已在公共健身区入口处设置公告牌,警示“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健身器材”,而李女士女儿却熟视无睹、私自玩耍,也就只能自食其果。更何况其持有的检验合格证书、订货合同、发票等,足以表明秋千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李女士遂咨询,物业公司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物业公司应当承当一定的赔偿责任。 首先,物业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25条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
2015-04
裁判要旨 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或有基础理由推定受送达人知晓受送达的法律文书,就应认定为送达完成,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传华与被执行人韩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同意达成调解协议,韩凌偿还张传华借款本金230万元及相应利息。韩凌未依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张传华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传华向法院提交执行黑龙江省大兴农场(以下简称大兴农场)到期债权申请书,并提供书证予以证实该笔到期债权的存在。 依据张传华的申请,法院向大兴农场留置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大兴农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按照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债务,法院裁定扣划大兴农场的银行存款,支付给张传华。两个月后,大兴农场以未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被执行人韩凌对其不享有到期债权等理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
2015-04
张某在某公司财务室工作,财务室在单位办公楼三层。去年4月2日早上,张某在上班途中经过公司大院时不慎摔倒,造成左前臂骨折。张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公司称张某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岗位或工作场所,更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任何一种情形,拒绝了张某的请求。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和工作实践来看,工作场所不能够仅局限于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车间或办公室,应包括职工必须或合理活动的延伸范围。一般而言,办公场所的楼道、电梯、卫生间、水房、其他办公室乃至整个单位大院区域都是职工合理的活动范围,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部位。“预备性”工作,是以“与工作有关”为限定性条件,以开展正常工作为目的导向。如进入工作
2015-04
职工因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不规范拒绝签订,单位能否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呢? 2013年5月11日,徐某到威海某物业公司工作,12月2日离职。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徐某向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徐某的申诉请求。物业公司不服,诉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物业公司诉称,单位曾多次催促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徐某拒绝签订。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物业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虽然能够证明物业公司于2013年11月提出与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徐某不同意,但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因此书面通知徐某终止劳动关系,故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法院于是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
2015-04
裁判要旨 涉案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特征,由于相关证据灭失,行政部门未作出性质认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依职权认定为黄金期货交易,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案情 浙江省杭州钱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钱翔公司)不具有经营期货业务资格。2008年8月,被告人黄某、龚某作为杭州钱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互联网购买软件、租用服务器空间,以杭州钱翔公司经“钱翔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授权为由,以后者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开户协议书,采用集中交易的方式,招揽社会公众客户进行黄金标准化合约交易。至2010年4月,被告人先后招揽约200名客户从事黄金期货交易,获取违法所得1009万余元。 裁判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龚某违反国家规定,招揽社会公众客户进行黄金期货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万元;判处龚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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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法规和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集中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构建社会共治格局,营造公平竞争、放心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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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前判决生效后又提起诉讼,后诉的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前诉同一的,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案情 浙江省义乌市吉甘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甘特公司)与东阳市天怡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怡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订立合同,约定由吉甘特公司向天怡公司订购服装,吉甘特公司先行支付货款的30%作为定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吉甘特公司以天怡公司加工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天怡公司返还货款16966.4元并支付违约金56300元。而天怡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吉甘特公司支付货款140750元和违约金56300元,并继续履行合同。 裁判 义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天怡公司已按约完成了生产,但吉甘特公司并未依约支付剩余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吉甘特公司支付天怡公司货款98525元及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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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8月31日,原告某药业集团上海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承包专用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生产厂房房顶防水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提供施工进展情况、工程决算、竣工验收等资料,原告接被告通知七天内安排工程验收,逾期不验收,即作验收合格处理;被告施工后,若原告需后道土建施工,必须在防水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并不得破坏前道防水层,否则不属于被告保修范围,造成后果由原告自负;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后保用3年,在保用期内因施工质量引起渗漏,由被告负责无偿修复。 涉案工程完工后,原告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在使用涉案工程一年后,发现涉案厂房屋顶防水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造成屋面多处渗漏水。原告考虑到梅雨季节多雨的实际情况,为避免漏水电路受湿引发火灾的发生,对其造成更重大的财产经济损失,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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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于2007年12月25日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设备维护工作。A公司于2008年2月27日因被B公司吸收合并而注销,B公司承诺由其承继全部债权、债务。此后徐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B公司按月向徐某发放工资。2013年1月30日,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B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公司支付自2012年2月起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万元。仲裁委裁决后,徐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A公司注销后,徐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B公司按月向徐某发放工资,应视为B公司对A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承继。徐某与A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继续有效,应由B公司继续履行,无需重新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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