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例电话诈骗受害人状告运营商侵权案,近日有了结果。原告张女士遭电话诈骗损失近45万元,以手机运营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由将深圳移动告上法庭。法庭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赔偿8.8万元。 今年4月7日,张女士接到来电显示为095555、075595555的两个“招商银行”电话,均称其身份证被冒用后在上海办理了信用卡,现逾期未还款,随后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过了一会,一个显示为“021625888××”的号码打进来。张女士查询发现,该号码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电话。一名自称警察的人说,张女士已经卷入了诈骗案,要对她的资金进行调查。随后,张女士被诱导登录了仿冒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看到自己被“通缉”的信息。在连番哄骗之下,张女士到自己的开卡银行开通了网银。在套到事主的账号、密码后,犯罪分子将两张卡内近45万元骗走。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手机通信
2015-11
近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9月11日,丰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接到丰都县某职教中心学校校警李某的报警电话,称发现该校学生张某、李某、周某等三人有吸毒的嫌疑。接警后,禁毒大队民警迅速赶到该校将三人传唤至县公安局调查,经对三人进行尿液检测,张某、李某尿液呈阳性。后经审查发现,张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随即公安将其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在公安机关询问其吸毒的事实时主动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
2015-11
案情回顾: 杭州的吴女士与富阳的陈先生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13日,双方登记结婚,陈先生入赘至吴女士家,同年11月双方有了爱的结晶。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二人仍在异地工作。在一起时常为琐事争吵,甚至有肢体冲突。2014年10月份,吴女士将陈先生起诉至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0日,双方在法庭上达成和解协议:陈先生保证绝不会再动手打老婆,游戏也不再玩了,在生活上以杭州为主,并且愿意想办法解决两地分居问题。时隔6个月,陈先生的承诺并没有兑现,吴女士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陈先生离婚,儿子归吴女士抚养。陈先生表示可以同意离婚,但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双方争执不下,为了打赢官司,都叫了各自的父母助阵。孩子的
2015-11
记者17日从江苏省赣榆县法院了解,赣榆塔山镇一农妇为治胃病,竟在自家庭院种植罂粟达2200棵。最终,法院近日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50多岁的王某是赣榆县塔山镇一名普通的农妇,患有胃病,经常疼痛。2014年秋,她在乡镇集市上一个摊点上买了一种“药”——实为罂粟,回去冲水喝发现确能“缓解”胃疼。于是逢集时,她再次找到老板,询问能不能种。这名卖药人给了她一颗罂粟的果实,说能种,但不要种太多。 后来,王某将买来的罂粟种子种在了自家庭院的菜地里,并与其家人时常过去浇水。到今年5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查获时,这些罂粟都已经开花。公安机关最终将这些罂粟全部铲除,清点发现竟有2200株之多。 被公安人员查获后,王某深感后悔和自责,但为时已晚。她说,知道这是罂粟,也知道种植违法,以前当地有人因种植罂粟被处理过,自己只是想治胃病,不是刻意去种它,真没想到
2015-11
2011年8月,李某被济南某科技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月工资为4500元,扣除个人负担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后,实发工资为3405元。今年7月,该公司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李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该公司同意按3405元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而李某坚持要按4500元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双方互不相让,李某遂于近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按每月应发工资4500元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18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
2015-11
2015年3月,A公司职工张某与李某在共同搬运货物上车时,因李某堆放不整齐,张某担心倒塌与其发生争执,李某出手打了张某。在场的同事王某对双方进行了劝解,双方才暂罢手。张某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随后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王某也收到了法院的通知书,通知书告知他8月5日到法院出庭作证。王某向车间主任作了汇报,按期出庭作证。9月中旬,王某领取工资时,发现少发了一天的工资。公司解释说,由于他8月5日出庭作证而缺勤,不能支付当日工资。王某不服,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此案经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认识到扣发王某工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补发了王某一天的工资。 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一项法定义
2015-11
2013年10月,黄某到某水泥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4年10月,黄某经劳动争议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水泥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9148元。庭审中,黄某称其在某水泥公司工作期间,每天上班12小时,公司没有安排补休,每月只有4天休息,累计工作小时数远远超过了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但水泥公司一直未支付加班工资。在庭审中,黄某仅提供了自己单方制作的值勤交接班记录本,而该记录本上既没有水泥公司管理人员的签名,也没有加盖单位印章,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法院遂以黄某要求水泥公司支付加班报酬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
2015-11
2013年9月中旬,李某到某装卸公司从事材料搬运工。今年4月底,李某因家庭原因向装卸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与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过了几个月,李某以装卸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装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8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可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李某虽在仲裁时主张装卸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实际上李某已于今年4月以个人原因与装卸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与装卸公司依法终结劳动关系后,无权再以未缴社保费为由要求装卸公司支付
2015-11
2011年1月17日。马某在工作中负伤。同年5月28日,当地人社局认定马某为因工负伤,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 今年7月29日,马某向单位递交职工辞职报告书,写明辞职原因为“工作累,左脚麻木不能干”,并要求单位支付20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遭到拒绝。 庭审时,单位辩称,马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应当支付工伤待遇,但马某是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因调解不成,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马某的请求。  
2015-11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的要求,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和培育经济新动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网络商品抽检)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依法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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