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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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11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再审期间 裁判要点 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基本案情 原告韩凤彬诉被告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郡药业)、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洲商厦)、上海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上海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雁大药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7)大民权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九郡药业、云洲商厦、上海电视台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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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11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技术术语/侵权对比 裁判要点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则因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59条第1款 基本案情 原告柏万清系专利号200420091540.7、名称为“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为:A.一种防电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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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 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金钱质押/特定化/移交占有 裁判要点 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2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安徽分行)诉称:其与第三人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担保公司)按照签订的《信贷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就信贷担保业务按约进行了合作。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处开设的担保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实际是长江担保公司向其提供的质押担保,请求判令其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 被告张大标辩称:农发行安徽分行与第三人长江担保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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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 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收益权质押/出质登记/质权实现 裁判要点 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8条、第223条、第228条第1款 基本案情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诉称:原告与被告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亚新公司)签订单位借款合同后向被告贷款3000万元。被告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市政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被告长乐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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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5〕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指导案例53-56号),作为第11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9日 指导案例53号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 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11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收益权质押/出质登记/质权实现 裁判要点 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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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5〕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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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刘某被某合资企业招聘为人力资源部经理,月工资2万元。自2015年8月开始,公司未支付工资。2015年10月8日,刘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以月工资2万元为基数支付3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6万元。 在调解不成的情形下,仲裁委依法裁决,某公司除支付工资外,需按照本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039元的3倍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共36351元。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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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6日,王某到某保险公司担任保险销售员,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后保险公司拖欠王某3个月工资22162元,王某遂以此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加付赔偿金42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由此而知,加付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劳动者取得赔偿金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情形;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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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刘大孬执行死刑。 由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大孬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2010年6月1日上午8时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汽车产业园建设指挥部公开招标的拆迁公司,计划对部分房屋拆迁。被告人刘大孬驾驶一辆白色厢式货车,停在南刘庄村路口,阻拦拆迁人员进村。在拆迁工作人员劝说村民及刘大孬离开现场时,刘大孬驾车冲向人群,将朱晓博、刘浩杰、蔡卫宾、海帅等人撞倒,之后再次冲向人群,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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