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徐某入职济南某专营店工作,当月被派往总公司进行为期20天的内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专营产品一般知识及营销技巧。培训前,专营店与徐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为3年,徐某如违反服务期约定需支付违约金6000元。今年初,徐某打算另谋高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专营店认为徐某违反了服务期约定,要求徐某支付违约金6000元。在徐某不予理会的情况下,专营店扣发了徐某去年12月份的工资和部分产品销售提成,共计6000元。徐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有关服务期约定无效,专营店立即返还去年12月份的工资和部分产品销售提成6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
2016-04
2014年3月27日,李某应聘到某厂,担任财务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100元。在工作中,李某尽职尽责,该厂也按月支付李某的劳动报酬。今年2月20日,该厂负责人通知李某3月26日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将满,询问李某是否愿意继续在单位工作,并续订劳动合同。几天后,李某告诉单位干到合同期满不再继续上班。3月26日下班前,双方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产生纠纷。李某认为:该厂在结清工资的同时应当向自己支付2个月4200元的经济补偿;但厂方认为:单位早在1个月之前,就和李某协商了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继续在单位上班的事宜,而李某不同意,故不存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李某一气之下,摔坏了单位的办公用品,未领取最后1个月的劳动报酬。后李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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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原系某公司的客服人员,双方签订有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止。2013年5月,小陈检出怀孕2个月。2013年8月1日,公司向小陈书面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双方劳动合同当月底将到期终止。后小陈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该公司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该公司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与小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45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条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女职工的权益。公司与小陈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
2016-04
2012年7月,李某被某服装公司招用,双方约定月工资2000元。2015年12月,因经营困难,公司将包括李某在内的全体员工放假,期间李某未到其他单位工作。因公司拒绝支付生活费,双方发生纠纷。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服装公司支付放假期间第一个月工资及之后的生活费。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
2016-04
一男子在广西非法运输象牙工艺品、犀牛角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意图走私出境,却在广西防城港楠木山边境检查站被查获。近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该广东籍男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携带象牙工艺品、犀牛角碎块和狮子牙齿等野生动物制品3000余克从广西东兴市出发,意图将其运输至防城港市走私出境,途经楠木山边境检查站时被查获。 经鉴定、称量,所缴获象牙制品净重2207克,犀牛角碎块净重691.5克,狮子牙齿净重192.6克,总价值在26万元以上,且所属动物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的物种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一审法院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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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1日,李某到某建设公司任项目负责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因身体原因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口头请假后,一直也未到公司工作。后李某就报酬问题与公司沟通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建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5000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李某虽主张建设公司未依法缴社会保险费应支付经济补偿,但未举证证明自己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前,即已以此为由履行了通知与建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义务。所以,李某的主张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的条件。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主张。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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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提供法制保障。遵循这一指导思想,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要着力推动创新发展,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制度、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制度等,健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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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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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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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税总发〔201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对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推行税务行政权力、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管执法、纳税服务和自身建设公开,让税收执法管理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 (一)推进权力责任清单公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和《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全面梳理税务部门权责清单,清理规范权责事项,优化职权运行流程,明确标准规范,做好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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