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7人,候补中央委员151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习近平就《准则(讨论稿)》和《条例(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中央政治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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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在结婚前后曾先后购买了多处房产,现因夫妻关系紧张,准备离婚。请问律师,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对夫妻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有些什么规定呢? 【答复】:天津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静给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前购置的房产属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各自所有,一般不存在分割的问题。而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有。对于共有房屋的分割,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实践中针对夫妻共有私房的特点,分割时往往采取不同的方法。 (1)对产权完全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 第一,实际分割。私有房屋可进行实际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处,或者虽在一处但可分门别户的,应首先考虑分割产权。分割时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则,但如果一方没有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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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于1987年进入某公司工作。2012年,该公司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我突发脑梗住院治疗,出院后留下左手及左臂不能动的后遗症。爱人带我去公司时,领导十分同情,让我先回家休养,恢复后再安排。这期间除绩效奖金外其他照发。 今年6月初的一天,公司人事部突然通过快递向我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内容为:“因你长期无工作岗位,公司将于2016年6月30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回家休养是领导口头批准的,现在公司更换了领导班子,他们能否以“长期无工作岗位”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的解除内容看,单位提出的“长期无工作岗位”这一理由不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以此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行为。 从你的介绍来看,你患脑梗出院后和单位协商的结果是“先回家休养,恢复后再安排,这期间除绩效奖金外其他照发”。单位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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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是太原某公司职工,月工资为3800元。今年7月,王先生因病住院。住院期间,公司给王先生发放的工资为每月1500元。王先生说:“太原城六区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620元,在我病假期间,工资低于这个标准,公司的这种做法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吗?此外,关于医疗期有无相关规定?” 对此,笔者咨询律师得知,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注意的是,病假工资指扣除由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之前的工资。 关于医疗期,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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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某县华北工业塑料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华北公司在重庆等地的业务。华北公司在2009年开始和中化公司有业务往来。王某在华北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1年7月6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工商局登记成立以王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明亿公司,并对华北公司和中化公司隐瞒该事实。其欺骗华北公司,称明亿公司管理人员与中化公司管理人员有私人关系,华北公司若想继续与中化公司保持产品销售业务关系,必须先将货物销售给明亿公司,且须在原销售价格上大幅度让利给明亿公司,再由明亿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中化公司;又欺骗中化公司,称明亿公司为系华北公司在重庆地区设立的办事处,以后华北公司与中化公司购销业务经过明亿公司即可。为了能继续保持与中化公司的业务关系,华北公司从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在被王某欺骗的情况下与明亿公司多次签订购销合同(产品实际使用人仍为中化公司,且华北公司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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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5月,某建筑公司将部分承包项目转包给了李某,李某又雇请了周某在内的几十名农民工施工,这些农民工的工资亦由李某直接发放。施工期间,周某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重伤。因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分歧】 周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对李某招用的劳动者周某,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某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周某虽不能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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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韩某一直热心于公益举报。2014年5月,韩某发现江苏淮安供电公司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进行房屋建设,于是向淮安区城管局实名举报,要求城管局履行法定职责,对该违建进行查处。淮安区城管局在接到韩某的举报后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并对供电公司的违法建设依法作出限期整改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淮安区城管局也将处罚结果告知了韩某。韩某对此答复不服,认为该区城管局没有对违建进行实质性查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淮安区城管局履行法定职责。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基于公益对违法建筑举报,淮安区城管局也对韩某进行了回复并对违建进行了查处,韩某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对该答复不服,当然可以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具有行政诉讼主体适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对于该行政处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其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评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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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6〕84号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报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发改财金〔2016〕1918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附件: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0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有序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以下简称降杠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积极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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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法〔2016〕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深刻认识开展好当前形势下涉民间投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切实抓好涉民间投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现就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依法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稳定经济的重要基础,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是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托,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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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郝某入职后,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仅仅签订了一份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协议,并在试用期满前以不适合工作为由辞退了郝某。郝某能否要求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呢? 2015年9月,郝某通过网上招聘入职济南某食品公司,27日,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协议。协议约定,郝某试用期3个月,自2015年9月28日至12月29日;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500元,实习期满后工资加绩效奖4000元。12月19日,食品公司以郝某不适合工作为由口头辞退郝某。7月15日,郝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食品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4000元。仲裁委裁决后,郝某不服,起诉至历城区法院。 法院认为,郝某自2015年9月27日到食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试用期协议,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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