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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
  【发布日期】2010-06-17
  【生效日期】2010-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第二章 第一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十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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