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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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 侵权案中侵权性质的判定

[案情]   
    原告:唐懋宽。

    被告:烟台办公自动化网络工程公司。

    被告:山东省齐鲁电视台营销中心。

    被告:齐鲁电视台。

    原告唐懋宽20世纪80年代完成了“中文声数编码”的编著,包括中文声数编码字码表1册、双音节词码表12分册,三音节词码表1册,四音节词码表6分册,关于汉字用“拼音+调号+序号”定字的探讨、“拼音+调号+序号”定字与标准电码对应字汇表各 1册,共计22册。唐懋宽先后与原烟台芝罘电脑公司、机械电子工业部烟台科技开发中心合作开发出TM声数汉语卡、TMK声数汉语卡。1989年3月22日,唐懋宽申请“计算机中文声数编码输入技术”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因缴费原因被终止保护。1993年唐懋宽开发声数编码DOS版软件,创作完成与软件配套的声数编码《用户手册》一本及宣传单一份。1993年被告烟台办公自动化网络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购入一批原烟台芝罘电脑公司的声数汉卡进行日常工作,后与唐懋宽进行接触,准备对声数汉卡软件进行Windows版新产品开发,但未达成合意。1999年10月网络公司在媒体上宣传“报捷汉语输入法”研制成功,同时于2000年 1月11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对报捷汉语输入法V6.0软件(以下简称报捷软件)进行零售及电视直销。该报捷软件文档关于输人法使用说明中,抄袭了唐懋宽声数编码《用户手册》中的第10页至第23页大部分内容,软件宇词库数据中出现与唐懋宽由于疏忽而编写在字词码表中的错误之处,如“弄权”正确输入应为NWQP,唐懋宽因疏忽而编写为NWQK,报捷软件同样照抄,另水密桃(SMT)应为水蜜桃,补尝基金(BCJJ)应为补偿基金等。唐懋宽为子女名字设定的自定义词同样出现在烟台网络公司报捷软件词库中。唐懋宽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对网络公司、销售商山东省齐鲁电视台营销中心及其开办单位齐鲁电视台提起诉讼,唐懋宽请求法院保护的作品中文声数编码字(词)码编著等文字作品,不主张对软件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审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二个方面:一、被告网络公司制作销售报捷软件的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应定性为侵犯演绎权,还是侵犯复制权;二、原告丧失相关技术方案的专利权是否影响依据著作权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唐懋宽独立创作完成的中文声数编码《用户手册》、字(词)码表等文字作品及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受法律保护。烟台网络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唐懋宽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或直接抄袭、盗用,制成 Windows“报捷输入法”软件,在媒体上对该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并通过零售方式及电视直销方式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唐懋宽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酬权。尽管网络公司软件产品使用的是以二进制编码形式表现的数字化语言,但是数字化方式使用作品同样构成对原创作品的复制。网络公司应对其非法复制、发行侵犯唐懋宽著作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唐懋宽作品所涉及的“中文声数编码方案”技术,因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而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受到专利法保护。著作权保护与专利权保护可以同时并存,又可以单独存在。该技术方案专利权的丧失,并不意味着中文声数编码输人法作品著作权的丧失。烟台网络公司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的计算机软件登记并不能产生对抗唐懋宽合法在先存在的著作权的效力。依照《著作权法》第10条、第45条(五)项、第46条(一)、(二)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9条、第20条之规定,判决:一、烟台办公自动化网络工程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报捷汉语输入法软件》的侵权行为。二、烟台办公自动化网络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烟台日报》上公开向唐懋宽赔礼道歉。三、烟台自动化网络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即赔偿唐懋宽经济损失6万元。四、驳回唐懋宽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烟台网络公司对唐懋宽字(词)码表著作权的具体侵权形式,应定性为演绎权侵权;烟台网络公司对唐懋宽中文声数编码《用户手册》的著作权构成复制权侵权;烟台网络公司抄袭唐懋宽的中文声数编码《用户手册》,侵犯了唐懋宽对中文声数编码《用户手册》的复制权。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对本案侵权事实的审查、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但原审法院将烟台网络公司对字(词)码表文字作品的侵权行为定性为复制,属认定有误,应予纠正。本案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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