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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网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 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青岛网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星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网公司)。

    网星公司与英网公司均是从事网页制作服务的电脑公司。其中,网星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19日,注册的域名为http://www.netstars.com.cn;英网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25日,注册的域名为 http://www.yingnet.com。网星公司于2000年3月24日与中艺名牌用品进出口青岛分公司签订《网站建设合同》一份,约定为该公司设计中艺名牌网网页。网星公司依约设计了该网站并上传至互联网上发布。该网页的域名为http://www.intbnp.com。该网页除首页中的FUSH程序是2001年7月30日生成,其余部分源程序生成于2000年3月19日至5月15日。该网页首页中记载的设计人为网星公司,并有网星公司的网址http://netstars.com.cn网星公司制作该网页使用的网页制作工具为Dream weaver 2.0。

    英网公司于2000年2月至4月为青岛康派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了山东机电网,并于2000年3月30日为该公司申请域名http://www.sdjdec.com,英网公司使用该域名将制作的山东机电网在互联网上进行发布,英网公司制作山东机电网所使用的系“Microsoft FrontPage 4.0”。将网星公司制作的中艺名牌网首页与英网公司制作的山东机电网首页相比,两个网页在版式设计存在如下相似之处:(1)页面上部最左侧为图标,其右侧是以宽幅黄色横杠为底衬的企业名称,最右侧为一幅图片;(2)页面最右侧为纵向逐项列明的信息项目,各分项目与前述(1)中的图片通过线条连接;(3)页面底端为浅蓝色弧行粗横杠,其上中央部位为一经美工修饰的箭头(形式各不相同),点击之可向上翻页,粗横杠之下以细横杠填充空白背景。但除此之外,两个网页的文字、图片均不相同,两个网页的源代码也基本不同。

    网星公司看到英网公司制作的山东机电网后,认为该网页是抄袭其设计的中艺名牌网。因此,网星公司于2001年3月申请青岛市第二公证处对域名为http://www.sdjdec.com的山东机电网网页进行下载并打印源文件。在打印件第十四页出现tppabs=“http://www.netstars.com.cn”的代码。该代码出现的原因系英网公司在制作山东机电网网页时使用了teleport软件下载网星公司有关网页作为参考所出现的标记。

    网星公司以英网公司设计的山东机电网侵犯其设计的中艺名牌网著作权为由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英网公司还于1998年11月至1999年1月间分别为青岛的百龙公司、三佳电脑、志恒公司制作了企业宣传网页,其中尚未上传至互联网发布前的网页首页均经过上述单位签章确认。上述网页与网星公司制作的中艺名牌网首页相比也存在着如下相似之处: (1)页面上首为一宽幅横杠,最右侧为一幅图片;(2)页面纵向最右侧为纵向逐项列明的信息项目,各分项目与前述(1)中的图片通过线条连接;(3)页面底端为弧行粗横杠。

    英网公司在收到网星公司的诉状后,否认其浸犯了网星公司著作权并提起反诉称:网星公司设计的中艺名牌网页侵犯了其设计的百龙公司等三公司网页的著作权,要求网星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

    青岛市市南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英网公司制作的山东机电网网页以及为百龙公司等三家公司制作的网页与网星公司制作的中艺名牌网站相比,网页版式存在直观相似性。由于双方当事人所制作的网站中展现的信息、图案各不相同,所以法院只审理网页的版式设计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英网公司为百龙公司等三公司设计网页的时间早于中艺名牌网网页的设计。就设计的先后次序而言,在排除案外权利人的情况下,网星公司制作中艺名牌网时应当是参照了百龙公司、三佳电脑和志恒公司的网页版式。但是,被直观感受到的网页版式被他人参照或模仿,这一事实的发生并不意味着侵权行为的必然存在,因为外现的网页版式是一种视觉效果,观者只能从中感知创作者的思维,这种未被固化的思维不是著作权中所称的作品,因而单纯对思维进行模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出现权利滥用从而桎梏科技、文艺等发展的不利后果。网页版式相似,但是相应的计算机程序并不一定相似,但英网公司未能证明网星公司抄袭其编制的源程序,单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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