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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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摄影提供拍摄素材是否享有著作权

[案情]
    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凤凰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海信计算机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爱信广告有限公司。

    曾任青岛东拓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拓广告公司)负责人、后到爱信公司任职的李宏信多次委托凤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宜成拍摄与海信电脑产品、服务等内容的照片。被选用的13张照片(凤凰公司在本案中据以主张权利)用于海信计算机有限公司广告宣传,广告载体包括企业画册、宣传单页、产品外包装、报纸、车体广告等。1998年12月24日、1999年12月27日、2000年4月7日海信计算机有限公司先后与李宏信负责的东拓广告公司签订3份印刷合同,由后者印刷海信计算机样本及宣传单页,合同中均约定承揽方提供的图片应保证拥有版权或合法使用权并许可海信计算机有限公司无偿使用。

    2001年2月1日-海信计算机有限公司与爱信公司签订《企业画册定作合同》,约定承揽方自行完成画册及单页样本,包括图片的设计和拍摄,承揽方委托第三方完成部分工作的,应保证工作成果的合法使用权并不得侵害他方的知识产权,否则承揽方承担知识产权纠纷的全部责任。随后,海信计算机有限公司由爱信公司定作企业画册和宣传单页。爱信公司制作时使用的周宜成所拍照片中包括东拓公司制作宣传品后交给海信计算机公司的部分照片,也包括爱信公司委托凤凰公司周宜成拍摄的照片。周宜成末与东拓广告公司、爱信公司或海信计算机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以约定照片著作权的归属,周宜成同时说明其拍摄的海信计算机的照片的著作权由凤凰公司享有。后凤凰公司发现海信计算机有限公司在其广告印刷品上大量使用凤凰公司的摄影作品,并在社会上广为发布。

[审判]

    1.一审法院审判推理

    一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特性之一是独创性,不具有该特性的成果就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自勺作品范畴。周宜成拍摄的照片中的素材(物品、人员、场景等)虽然不是本人提供,但在拍摄过程中,拍摄角度、光圈、曝光速率等的技术性因素的选择体现了拍摄者的特有经验,这一经验的发挥运用产生了拍摄者独创性自勺智力劳动成果。因此,周宜成拍摄的照片是著作权的客体,构成摄影作品。且周宜成拍摄的照片是受广告公司委托创作的作品,具有相对独立的创作意志,所以周宜成而非委托单位是摄影作品的作者。周宜成在本案中明示其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告,原告接受并据以提起诉讼,这一作者与所属单位之间关于著作权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告是本案涉及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海信计算机公司委托东拓广告公司和爱信公司设计制作宣传品,海信计算机公司与广告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合同中均约定承揽人保证工作成果的合法使用权、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及海信计算机公司得以无偿使用图片等事宜,显然,海信计算机公司作为定作人对宣传品(包括照片)的接受和使用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故意或过失;作为独立于作者与委托单位之间的委托拍摄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海信计算机公司是委托作品的善意使用者。而且,周宜成拍摄海信电脑系列照片时应当知道最终用途是作海信计算机公司的宣传之用,其将照片交给广告公司的行为的实质是允许广告公司以适当的方式合理使用照片,广告公司或海信计算机公司的使用行为并不侵犯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等权利。所以,根据过错原则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海信计算机公司使用周宜成拍摄的摄影作品及载有摄影作品的宣传品合法,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海信计算机公司接受东拓广告公司交付的照片后,转交给爱信公司用于宣传品的设计制作,爱信公司使用这些摄影作品是基于海信计算机公司拥有合法使用权,爱信公司的行为无过错,对这部分照片的使用不构成侵权。爱信公司委托周宜成创作的部分摄影作品,虽然作者的交付行为意味着授权合理使用,但爱信公司应当及时给付相应报酬,否则即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对于爱信公司在为海信计算机有限公司制作企业画岫和宣传单页中委托凤凰公司周宜成拍摄的照片,爱信公司以其为照片的拍摄提供了创作思路、表现内容、布景、人员、拍摄角度为由认为其对照片享有著作权,因爱信公司聘请凤凰公司周宜成拍摄照片,周宜成在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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