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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8-28
  【生效日期】2010-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 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二、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管辖权。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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