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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欺诈 双倍赔偿

    一、案情
    被告青岛某皮肤病医院在报纸上刊登治疗牛皮癣广告,承诺“本院牛皮癣康复治疗中心,独家采用著名国医皮肤病专家研制的银屑敌胶囊和洁肤膏,对治疗牛皮癣及各种皮肤顽症,内外施治,2--3个疗程治愈,不复发。治愈率高达80%以上”。原告戒某某根据广告承诺到该医院就诊,被确诊为“银屑病”,遵医嘱服用“银屑敌”胶囊,“洁肤膏”。服用3个疗程后无任何效果,且病情有所加重,所花药费共计为 4158.1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医疗费 8316.2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医院与原告不存在医患合同关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作出过完全治愈原告病症的承诺;原告不能提供服用过“银屑敌”前后病症变化的证据,要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臧某某根据广告提供的信息到被告处购买药品治疗牛皮癣是无须争辩的事实,被告处销售的药品不属国家危禁产品,被告作为产品的销售单位,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无法律关系,其本身无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广告法》有关规定,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宣判后,原告臧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臧某某根据被上诉人在报纸上发布的信息到被上诉人处治疗疾病,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上诉人花费4158.10元的医疗费,但最终并未达到被上诉人所宣传的疗效,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检验报告书等均为复印件,二审期间也未能提供其为上诉人所用药品属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的证据,且其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中规定的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药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规定,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双倍赔偿其医疗费的请求理由正当。据此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青岛某医院赔偿上诉,人臧某某 8316.2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承担。

    三、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基于医疗广告引发的药品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否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本案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被告由于未能有效履行广告承诺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二是被告由于广告内容违法、药品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生产证明构成民事欺诈而承担对消费者的双倍赔偿责任问题。

    (一)关于普通民事责任的承担

    1、不履行合同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采用了在媒体宣传的做法,对所宣称的药品,承诺“2--3个疗程治愈,不复发”。患者正是看到了广告并相信其所宣称的药效才去被告处就诊,并接受“银屑敌胶囊”和“洁肤膏”两种药的。广告本身已成为药品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尽管《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但同时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所谓符合要约规定的,即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所发布的广告完全符合要约的规定,因为被告在广告申明确表示自己独家采用“银屑敌胶囊”和“洁肤膏”治疗牛皮癣各种顽症,治愈率高达80%以上,如果不能不愈,将享受免药费继续治疗。这意味着被告已向社会表明,任何人只要来他处就诊购药即为作出承诺,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被告应保证患者达到其所宣传的疗效。所以,被告必须接受自己所发出的广告的约束,如果不能有效履行广告内容,便构成违约,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合同内容违法导致无效,赔偿对方损失。《中华人民广告法》第14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本案中被告发布医疗广告称“内外施治,2--3个疗程治愈,不复发”,“治愈率高达80%以上”,“独家采用著名国医皮肤病专家研制的银屑敌胶囊和洁肤膏”  等,恰恰违反了《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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