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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实证分析

    [案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发现其妻刘某某与邻居赵某有通奸关系,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1994年6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携带一盛有汽油的塑料桶,窜入赵某家院内,将汽油倒在堂屋门口,用随身携带的火柴将汽油点燃后逃离现场。赵某家堂屋内燃起大火,致使住在屋内的赵某被烧成轻伤,赵某之妻陈某某被烧成重伤,赵某的二个女儿被严重烧伤休克,一氧化炭中毒窒息死亡。被告人将被汽油烧着的布鞋脱下丢弃在现场西南80米处的草地上,逃离现场。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构成放火罪,提请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法院审理认定,1994年3月,刘某某与本村村民赵某有通奸关系。同年6月3日凌晨2时许,赵某家住室被汽油引燃,着起大火,赵某被烧至轻伤;其妻陈某某被烧至重伤,其二个女儿被烧致休克,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赵某、陈某某分别陈述,1994年6月3日凌晨,其家被放火,其二个女儿被烧死,其与丈夫被烧伤。赵某还证实,其与邻居刘某某曾有过通奸关系;2、证人刘某某证实,其与赵某有通奸关系;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分别证实案发当晚在赵某家救火的情况,并证案发时被告人赵某某也参加了救火;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村民赵某家北屋门口处,屋门外西侧屋檐下部分小麦有燃烧痕迹,且有异味,小麦堆上有一带燃烧痕迹的麻袋残片并有异味,在赵某家屋门外侧东部地面上,发现一燃烧熔化的塑料片。外围现场距赵某家西南80米苹地上,发现于工条绒布鞋二只,左脚面朝上完好无损,右脚鞋底朝下,大部分已烧成灰状;5,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塑料残片、麻袋片、麦粒及外围现场提取的鞋,均检出汽油成分;6、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某被烧致重伤,赵某构成轻伤,其二个女儿被烧致休克,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莱犯放火罪,但从放火的前因到汽油及现场布鞋的来源,均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虽提供相关鉴定结论证实现场提取的布鞋系赵某某所穿,但该证据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直接证实赵某某作案。故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犯放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宣告被告人赵某某无罪。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我国从法律上规定了存疑案件的处理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主义是支撑刑事诉讼的主要支柱,对于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须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作为基础,否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施以刑罚。

    疑罪是刑事审判实践中一个非常棘手又不可避免的问题,有的案件针对被告人的行为,虽经过反复地侦查,审查和审理,但按照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仍然犯罪事实不清,有罪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对这类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难刑事案件,长期以来大都不敢也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无罪判决,而是采取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协商、请示上级机关甚至将案件长期“挂起来”的做法,一拖就是好几年,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挫伤了当事人相信司法公正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纠纷的积极性;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疑罪从无”在我国得到立法的肯定后,审判实践中所要做的就是从保护被告人合法利益出发,对证据采信面临两难选择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例如该案,刘某某与本村村民赵某通奸后,赵某家起火,致二死二伤,经济损失 14万余元。后经侦查,公安机关传唤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通过审讯,加强政策攻心,赵某某承认了放火的事实。在检察机关起诉阶段赵某某即翻供,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赵某某对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予以了全部否认,称以前的口供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形成的。本案中,只有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是直接证据,后赵某某对自己的有罪供述予以了否认,其他证据均不能证明火灾事故系赵某某所为,仅凭赵某某的妻子与被害人赵某有通奸关系,具有犯罪动机,不能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有放火罪。因此,本案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对该类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主要理由是:一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现代世界各国基本上都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依据这一原则,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被告人就应当被宣告无罪。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依据这一原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负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二是符合诉讼民主的要求。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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