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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与其业务员之间的关系如何定位

[要点提示]
   代理人模式实际是一种民事的委托法律关系。保险代理人在委托人(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向第三人(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签署保险合同,并且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这种法律关系明显区别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产生的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不具有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身份。

[案情]

    原告张某,女,住东营市东城海河小区。

    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

    原告张某诉称,2000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合同期限一年。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交纳保证金1000元。被告却没有完全按合同履行义务。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与原告续签合同,但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2003年1月起至12月,被告有七个月未向原告支付佣金。2004年1月、2月再次克扣了原告的佣金,甚至将税务机关纳税奖励也予扣发。同时,被告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数次要求发放被扣佣金均无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结算佣金约36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18000元,返还保证金1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赔偿损失1000元。

    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保险代理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19日,某人寿保险公司营业一部(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了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乙方按甲方规定缴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帐和记录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1000元。原告于2000年6月6日通过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颁发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依据该资格证书,被告为原告办理了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2003年,因为原告长期不出勤参加公司的会议及活动,被被告予以清退。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被辞退前的佣金,原告为此未办理离司手续。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二、原告要求被告按劳动关系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佣金并退还保证金,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以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结案。

 [评析]

    本案系一起个人保险代理人身份之争案件。笔者认为:代理人模式实际是一种民事的委托法律关系。保险代理人在委托人(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向第三人(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签署保险合同,并且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这种法律关系明显区别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产生的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不具有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身份。理由如下:

    (一)从个人代理人的工作性质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他们并不加入保险公司成为其成员,而是独立地完成自己的劳动或工作,工作上没有定量的目标和工作时限,人员流动性和脱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为这家公司代理业务,合同自然废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离司。而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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