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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97号
  【发布日期】2010-11-15
  【生效日期】201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

(海关总署令第1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 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 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条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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