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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粮管所一所长挪用公款19.5万元领刑6年

         中国法院网讯  4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黄贵龙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3月至2005年3月,被告人黄贵龙任丰城市粮食局淘沙粮管所所长。被告人黄贵龙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借条形式从淘沙粮管所出纳朱余南处借公款。2002年11月20日至2003年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黄贵龙累计借公款共计人民币19.5万元,至案发,被告人黄贵龙尚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为其退赃款计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贵龙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且多次挪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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