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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从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复制行为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否实施了发行行为等方面加以分析。
  二、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通过修改相应程序捆绑其他软件后在互联网上发布供他人下载,并因此获取广告费等收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发行”行为。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质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孙显忠。
  被告人:张天平。
  被告人:洪磊。
  被告人:梁焯勇,又名梁国华。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软公司)及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6年12月至2008年 8月期间,四川网联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联广告公司,另案处理)和被告单位共软公司出于营利目的,由被告人孙显忠指示被告人张天平和被告人洪磊、梁焯勇合作,在未经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微软Windows 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其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 10余万次,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网联广告公司和共软公司广告费共2 977 630.39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根据该规定,共软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依法惩处。张天平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审理。
  被告单位共软公司辩称:被告单位并未触犯法律,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也不知道本公司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被告单位共软公司的辩护人认为:被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董事会均未以任何形式参与“番茄花园”侵权,客观上被告单位也没有与被告人洪磊签订合作合同,被告人孙显忠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行为;被告单位涉案收入从2007年4月开始,应当与网联广告公司的收入区分开来;起诉书指控的290余万元中包括被告单位的合法收入,应当予以扣除;被告单位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目前因账户被冻结濒临破产,请法院酌情考虑被告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人孙显忠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误,本人在案发前放手让被告人张天平与“番茄花园”合作,直到案发本人才知道“番茄花园”侵犯微软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本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孙显忠的辩护人认为:孙显忠未实施非法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行为,其经营内容是网络推广联盟,即利用自己的软件、主题资源包、格调网、极速浏览器等与其他公司合作。孙显忠不具有非法复制、发行微软Windows XP软件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指使被告人洪磊侵犯他人著作权;起诉书指控的290余万元中包括合法经营收入,发行微软Windows XP软件中还有其他人通过刻制光盘进行的二次传播;孙显忠主观恶性很小,认罪态度良好,且并未在相关活动中获得个人利益。建议法院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处理。
  被告人张天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天平的辩护人认为:张天平在工作过程中逐渐了解到“番茄花园”网站上有微软Windows XP软件供人下载,但张天平并没有参与复制、发行,其行为只是为了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主观恶性很小;张天平作为被告单位共软公司的市场总监,按照公司要求将广告投放在“番茄花园”网站上,是基于自己的工作职责而为,没有亲自参与微软Windows XP软件的复制发行;张天平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建议法院依法对张天平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洪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洪磊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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