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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商事审判若干实务问题解答

  第一部分 合同法适用中的相关问题

  一,主体问题

  1,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法人的主体资格确认问题

  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具备法人资格,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过人事管理部门或者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机关内部设立事业性质的常设内部机构,虽然机关对该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编制均为事业编制,但若其没有经过登记,则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责任应由设立该机构的机关承担.这些机构既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也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2,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确认问题.

  目前民办学校办学应该具备办学许可证和在民政部门的相关登记文件.办学许可证仅仅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教育管理的一个许可文件,与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无关.与法院裁判相关的文件应为民政部门的登记.根据民政部民函(2005)237号《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目前民办学校的登记形式有三种,个体,合伙和法人,其性质均为非企业单位.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中,可参照有关企业承担责任的规定确定主体.

  3,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的主体资格确认问题

  项目经理部是建筑企业根据经营项目的需要而临时设立的一次性机构,随着项目的产生而组建,随着项目的结束而解散,项目部属于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权利来自企业的授权,其代表企业处理与施工相关问题,但其无权签订,变更施工合同或者转让合同,也无权行使诉权.

  在合同主体资格上,看其是否处理的是与施工相关问题的.如果是,该合同有效,合同的后果由设立该项目部的建筑企业承受.如果否,该合同无效.

  项目部经理部无诉讼主体资格,不得行使诉权.

  4,企业被吊销后又被注销的主体问题

  我国对企业法人人格消灭或者法人权利能力终止的确认问题上,均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因此,企业被注销后,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被注销,均不得再为主体.在诉讼中可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诉讼主体和责任主体:

  (1)已经成立清算组但尚未清算完毕的,以清算组为主体.

  (2)未经清算也未处理企业财产的,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未经清算,投资人即处理了企业财产的,以主体混同,列投资人为主体.

  (3)清算完毕的,未经清算的债权不得再行追要,未经清算的债务,则以清算人侵权成诉,以清算人为主体.

  (4)经过工商登记的清算报告具有公示作用,有清算报告的,推定清算完毕.

  二,有关违约金的问题

  5,当事人能否主张没有约定的违约金问题

  所谓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针对某种违约事实,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额,其成立以存在有效的约定为前提,该约定是否有效受合同成立与效力规则的规制.如果当事人事前没有约定,或者有约定但该约定违反合同法的效力性规范而归于无效时,违约金条款不成立或者无效,当事人自然不得主张违约金,其权利可以通过其他约定或者法定的方式得以救济.

  6,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违约金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三种: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由于各种解除方式的适用条件不同,因此在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适用也并不一致.

  协议解除合同的实质,是以一新的协议代替原来的合同,该协议的达成,并不以一方违约为前提.假设非为违约而协议解除,自然无违约金适用的余地;即使是由于违约而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如果该协议中已经为一方违约赔偿做出了新的安排,即为新的违约赔偿代替了原来的违约金条款.只有在由于违约而协议解除合同,且新协议中未对违约赔偿做出安排时,违约金方可适用.

  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预先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并非一定为一方违约.如果非因违约而成就解除条件的,自然不适用违约金;但若因违约而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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