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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拍裸照为筹码 青年强奸敲诈获刑5年

网聊过程中拍下对方裸照,以裸照相要挟强行发生性行为并勒索对方钱财。近日,28岁的别同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0年8月28日,别同在与被害人孙某某(女,23岁)网络聊天过程中,拍下被害人隐私照片,以公布照片相要挟,在本市西城区桔子酒店内强行与孙某某发生性行为,并于当日至2010年8月30日在本市朝阳区、西城区等地多次向被害人孙某某索要钱财共计7400元。别同于2010年9月1日欲再次勒索孙某某8000元时,被抓获归案。在法院审理期间,别同亲属退缴7400元。
法院认为,别同无视国法,以发布她人隐私照片相要挟,强奸他人,并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在案之钱款,发还被害人孙某某。别同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别同所犯敲诈勒索罪部分未遂,自愿认罪,其亲属退赔了违法所得,故法院对其所犯敲诈勒索罪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别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别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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