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父母分居病子告父未尽责 宾阳首判婚内抚养费案

夫妻分居后拒养身患重病的儿子,儿子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讨要公道。近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首例婚内抚养费纠纷案,判决夫妻婚内分居丈夫必须承担抚养费。
16岁的伟伟是阿超的婚生子。2009年6月,正在就读初中的伟伟被诊断患有脑瘤。此后几年,伟伟经多方求医治疗,病情得到控制,有所好转。在伟伟生病初期,阿超也陪同伟伟一起寻医问药。但到了治疗的后期,阿超与妻子产生了矛盾,于2010年2月搬离妻儿独自居住。从此伟伟的母亲承担起了抚养伟伟的全部义务,带着他继续求医治疗,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而父亲阿超在搬离家庭后,与妻子的经济彼此分开独立,除给伟伟购买过一些运动器材、衣服,交过几次电话费外,就不再支付其他的生活费用开支和承担照料儿子的义务。此后伟伟多次到医院治疗、康复期间,阿超也不再到医院探望、照顾儿子。
父爱缺失,都是母子相互鼓励、相依为命,伟伟比其他同龄孩子有更多的困惑和感触。2011年3月,伟伟一纸诉状将父亲阿超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支付2010年2月至2011年2月的生活费;并从2011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113.5元,直至自己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时表示,即使以后父母离婚,也要与母亲一起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抚养义务,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因夫妻双方分居或离婚而免除和灭失。夫妻虽未离婚但属于分居,经济彼此独立,子女基于亲权要求父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不应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与否而改变。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伟伟现在没有成年,患严重疾病、现尚在康复期,无法独立生活,阿超作为父亲应履行抚养义务。考虑到日后的物价、医疗、教育费变化的情况,从有利于履行抚养义务和实际履行角度考虑,应将抚养费分为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大项为宜。遂依法判决阿超向伟伟支付2010年2月至2011年2月的生活费13362元;阿超自2011年3月起每月负担伟伟的生活费500元,伟伟的教育费、医疗费按照实际支出凭票据由阿超负担一半,直至伟伟能独立生活为止。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文中人物系化名)
  [本文来自: 法易网 www.148365.com ]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