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大白天业主家中遭小偷光顾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2万元

大白天业主家中遭小偷光顾,贵重物品被窃,小区物业在安保工作上存在瑕疵。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叶女士损失2万元。
叶女士是浦东新区海阳路某小区201室业主。2010年1月11日早晨7时许,叶女士离家上班,至下午6时下班回家后,却发现其住所已被小偷光顾,所有的橱柜都被刀撬开,家中一片狼藉。叶女士随即报警,公安人员到现场勘查后,经清点,叶女士家中的浪琴牌女士手表、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及钻戒、项链等物品被窃。然而,由于该小区未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因素致使警方至今无法侦破该盗窃案件。因与物业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叶女士以物业公司对小区的保安管理未尽义务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叶女士提出,小区内曾多次发生盗窃,虽公安机关也提醒物业公司提请业委会安装监控探头,但其不予理睬;此前自己也曾申请安装防盗窗,但未获物业公司的准许,而其安保措施又未加强。据此认为,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未尽保安职责,导致自己家中遭窃,作为物业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故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被盗财物经济损失的30%即4.5万元。
物业公司则认为,业主叶女士家中被盗属实,但公司已尽物业保安职责,监控探头系小区开发商未予安装,故其对此并无过错;小区内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负责小区巡视等保安工作,故公司不存在失职行为,且公司没有法定义务对叶女士的财产承担保护责任。综上,不同意叶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从叶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安保工作上确实存在瑕疵,特别是其在阻止叶女士等业主自行安装防盗设施后未采取进一步的防范措施,故其负有管理未尽职责的过错,理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叶女士的被盗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对叶女士主张的赔偿数额酌定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自: 法易网 www.148365.com ]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