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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骗子朋友”提供存款帐号获刑3年

朋友以绑架为由骗财26万元,28岁的福建男子林贵南为这名“骗子朋友”提供存款帐号。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贵南有期徒刑3年,罚金6000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
2010年7月间,被告人林贵南明知简聪智(另案处理)等人实施诈骗行为而为其提供用于存取赃款的银行卡账号。2010年7月6日,被害人房先生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银行内,被简聪智等人以绑架其子需要赎金为由,骗取人民币26.1万元。同日,被告人林贵南伙同磨礼南(另案处理)在福建省云霄县将上述赃款取走。2010年9月30日,被告人林贵南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被告人林贵南供述,他与简聪智是狱友,出狱后简让其跟着他干骗人钱的事,如果骗成钱将分给其百分之十二的好处,把钱取出再交到简手里将会再有百分之二的好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贵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贵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其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反映其人身危险性较大,该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亦酌予考虑;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办卡、取款,分赃较少,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且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提供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另结合其部分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贵南前罪未执行完毕的罚金刑人民币四千元,应与其此次犯罪所处的刑罚并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林贵南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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