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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盒问题月饼引发的纠纷

  中秋佳节,小小月饼寄托了亲人间浓浓的亲情和美好愿望,但是刚买回来的月饼变了味,顾客不仅要求退款,还要求10倍赔偿。昨日焦作中院终审有果,法院仅支持买家为购买月饼支付3000多元货款的诉请,驳回了买家10倍索陪3万多元的请求。

  2009年10月3日是中秋节,当天11时许,家住济源市农村李某、王某二人不远数十公里来到沁阳市区转悠,最终选定在沁阳市一家超市购买了20盒月饼,共计3230元,并索要发票。当天下午,李某即向沁阳市工商局投诉,他认为月饼有股酸味、吃起来牙碜,包装盒上也没有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厂家和产品标准等。

  随后,李某又将该超市起诉至沁阳市法院,认为其购买的月饼为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超市除返还购物款外,还应赔偿给他10倍赔偿和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约3.6万元。超市答应将李某3230元货款退还,但拒付10倍赔偿等款项。该超市表示,李某购买的是散装月饼,为现场制作,属于合格产品。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请求10倍赔偿,不仅应当证明被告违反了本法的规定,而且应当证明被告因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了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因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因被告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了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法院对二原告要求支付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李某并非在所属的济源市购买,而是到数十公里外的沁阳市一次性大量购买问题月饼,且在购买几个小时之后即到工商局投诉,其行为有悖正常消费者中秋购买月饼为自己吃或者馈赠亲友的常情,李某、王某并非以消费为目的而购物,而是为了投诉而购物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由于月饼本身存在问题,应当将其购买月饼的钱予以返还。

  李某、王某不服原判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查明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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