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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恶意处置村民财产 法院判决村委替代买单

因自己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等财产被村民小组恶意处置,张某父子索赔将村民小组及所在村委等告上法庭。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7月1日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村委会赔偿原告损失的70%计款18200元。8月24日,原告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张某父子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因黄河泛滥迁入习城乡某村。六十年代又返还原籍居住,但其二人的户口未变动。2002年9月初张某家人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们在该村的宅基地、房屋、树木等财产作价5500元转让于第一村民小组,小组又将上述财产卖于其他村民,房屋被拆除,致原告损失26000元。后习城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书,撤销上述协议,宅基地、房屋等财产仍归张某二人使用、所有。该处理决定生效后未得到履行,原告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张某父子对自己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拥有使用权及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第一村民小组在明知张某亲属无处分权的情况下,为达到处置原告的宅基地的目的,出于恶意而购买并将原告的宅基地予以转让或分配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第一村民小组无负责人且无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故依法判令村委会替代承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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