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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气业主车停小区门口 车辆受损物业同担责

赌气将车辆停放小区保安岗亭前遭损坏后,祝女士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网今天获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业主祝女士3967元车辆修理费的判决。
2009年11月23日,祝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地上停车场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为祝女士在小区地上停车位停放车辆进行管理服务。2010年11月13日晚,祝女士驾驶车辆欲进入小区,物业公司保安要求对祝女士的停车证进行核实,后双方僵持不下,祝女士将车辆停放在保安岗亭门前。次日,祝女士发现车辆被损坏,为此支付修理费7934元。
后祝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物业发给自己的停车证有效期至2010年12月19日。2010年11月13日晚,自己开车外出回家准备将车辆开进小区停车位时,小区保安将自己的车拦下,并称《停车证》是假的,拒绝让自己的车辆开进小区,虽然几经解释保安就是不让进,无奈之下,自己下车回家,车子留在保安岗亭前。次日一早发现车尾灯被人砸碎后,找物业公司理论,不解决问题就不开走车;后自己报警,在警察劝说下将车辆开走修理,支付修理费7934元;自己多次找物业公司,至今没有解决赔偿问题,故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被砸修理费7934元,并承担诉讼费。
物业公司答辩称,祝女士将车停在市政公共道路上,不属小区管理范围,根据服务协议,公司对未进入小区的车辆不负安保责任。2010年1月28日起,小区适用一车一卡通行制度,祝女士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智能卡。2010年11月13日,祝女士用之前的《停车证》进入小区,保安上前询问,不知什么原因祝女士将车辆停在小区门外,堵塞了通行,致使小区内其他车辆均无法出入,直至11月15日才报警,在警察的劝说下祝女士将车辆开走;祝女士车辆停在大门口时被砸,谁砸的公司不清楚,祝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车辆损坏与公司有关,故不同意祝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祝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签有《机动车地上停车场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内,物业公司应对祝女士的车辆提供协议约定的管理服务。案件中,祝女士在夜间回家欲驾车进入小区时,因物业公司保安核实其停车证,双方发生矛盾,祝女士将车辆长时间停放在小区进出口处。在此期间,祝女士的车辆受到损坏,对此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一定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祝女士3967元车辆修理费,并无不当。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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