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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用车登记继父名下 车辆到底谁买起争执

继子平时所开汽车登记在继父名下,如今继父称汽车是他出资购买,该归他所有。为此,继父将继子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继子返还车辆。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30多年前,蔡建国(化名)与蔡耀亭(化名)之母黄英(化名)结婚。结婚时,黄英带着包括蔡耀亭在内的尚未成年的三子。婚后,一家人过着幸福自在的小日子。2004年12月7日,蔡建国、蔡耀亭与黄英一起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北京现代伊兰特小型汽车一辆,该机动车登记在继父蔡建国名下,现由继子蔡耀亭使用。后原告蔡建国诉至法院,要求继子蔡耀亭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
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的机动车均主张自己是实际出资购买人。其中,原告蔡建国提供了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在2004年10月,因自己购车曾向证人借款10万元,没有借款书面证据;被告蔡耀亭向法庭提供了银行存折一张,该存折记录了被告蔡耀亭于购车当日即2004年12月7日,从银行取款15万元。
法院认为,通过当庭举证、质证及证据综合分析,被告蔡耀亭向法庭提供的银行存折记载的取款时间及金额的证明力明显高于原告蔡建国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证言,因此,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蔡建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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