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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委托外甥女代领退休金诉请返还侵占工资被驳

1988年徐老太退休后离开江苏无锡到外地生活,其后至1999年其再次返锡期间,工资都委托外甥女徐美娟代为领取,双方从未发生过矛盾。然而,近日徐老太却将其外甥女告上南长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侵占的工资合计人民币12万元。
原告徐老太称,2004年,徐老太回无锡后,于偶然机会在别人口中得知其单位于1996年发过一张工商银行工资卡,部分工资按月打入该账户,但徐美娟未能及时将此事告诉老太。后徐老太向徐美娟问及此事,徐美娟方认可该卡的存在。2009年,徐美娟将银行卡移交给老太,徐老太去银行一查,发现卡中只剩下余额七千元,也就是说徐美娟在保管银行卡期间从卡上私自提取了8万元。除此之外,徐老太称1988年至1998年间,还有一笔工资款是每个月单位会计以现金方式发出的,也是由徐美娟代为领取。徐老太将十年内拿到的工资款与应收现金款核对,发现其中差额4万元可能被徐美娟侵占。该笔款项加上银行卡上莫名失踪的8万元钱,徐老太向法院起诉,要求徐美娟返还12万元工资。
徐美娟面对徐老太的指控显得十分无奈。她在庭上告诉法官,徐老太是因为不放心儿子宋伟花她的钱才让自己代领工资的。1988年至1998期间,她一直帮助徐老太领取工资,取得的工资款部分直接交给徐老太,部分则是交给徐老太的儿子宋伟,还有一部分为老太办理了定期存单,期间从未侵占老太一分一厘。1999年老太回无锡后,她便将工商银行的工资卡、定期存单和一本记录历年来代领工资事宜的本子一并移交给了徐老太,之后就再也没有过问此事。随后,徐美娟出具了一封落款时间为1999年12月老太的亲笔书信,信中老太言辞真挚的对徐美娟十年来的帮助表示感谢。原告方第一次庭审时承认该信为徐老太所写,第二次却又反口否认。
随后,徐老太向法院提起请求,要求调查工商银行工资卡于2004年之前各笔取款行为的具体取款人。从银行交易明细中,法官发现2003年有3笔款项是由徐老太自己领取的,有2笔款项是由宋伟领取的,与原告方提出的“2004年之前徐美娟向徐老太隐瞒工资卡存在”的事实相互矛盾,当法官向宋伟询问原由时,宋伟含糊其辞表示“时间长记不清了,可能是我母亲让我代领的。”由此可见,徐老太在2004年之前就已经知晓工商银行工资卡存在的事实。综上,徐老太提出要求徐美娟返还2004年侵占的8万人民币的诉求已超出保护民事权利2年的诉讼时效。
关于现金退休金这一部分,由于1999年开始都是由老太自己领取的,如若金额有差异,则其当年就应该发觉自己权利被侵害,而不是到十年以后再提出异议,此项诉求也同样超出了诉讼时效。据此,法院最终驳回徐老太的诉讼请求。(文中署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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