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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男子到新疆谋生因民事纠纷杀害母子三人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某某故意杀人罪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钟某现年44岁,系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人,其父母双亡,妻子离异,于2003年来到乌鲁木齐市谋生,八年间主要在建筑行业打工,暂住在迎宾路三道街出租屋。
被告人钟某因与被害人付某的姐夫张某之间存在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1月28日19时许,携带两把单刃尖刀,至农十二师一0四团水工连家属区被害人住宅,进入室内后未经允许就使用付家的固定电话拨打张某手机,被害人见状将电话线拽断,两人发生争吵,钟某恼羞成怒,拔出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尖刀朝付某颈部两侧连续切割,致付某颈动脉断裂引发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接着,被告人见付某5岁多的儿子在哭喊,又用单刃尖刀切割其颈部,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杀害母子二人后,见付某7岁的女儿在其母亲尸体旁哭救,又持单刃尖刀反复切割其颈部,造成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因使用被害人付其凤住宅固定电话与他人联系遭拒绝后,对付心怀不满,遂产生杀人之念,先后用单刃尖刀杀害母子三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钟某因民事赔偿纠纷滥杀无辜,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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