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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第一例死缓限制减刑案获核准执行

近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德州第一例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生效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小顺与被害人杨某系恋人关系,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王小顺与被害人杨某因买电动车一事在其租住房内发生争吵,被害人杨某准备离开租住房时,被告人王小顺将其拉回推倒在床上,并骑在其身上用右手猛掐其颈部气管致其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顺因琐事将其女友杀害,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王小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王小顺并非预谋作案,到案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有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的起因等实际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被告人的心胸狭隘,因琐事即剥夺他人生命,人身危险性较大,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应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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