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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8号
  【发布日期】2010-11-25
  【生效日期】201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8号)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4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票发行活动及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邮票发行应当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展示国家建设成就,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国际交流,适应邮政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邮票包括普通邮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

  普通邮票是为保证通信、邮寄需要而发行的邮票。

  纪念邮票是为纪念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人物而发行的邮票。

  特种邮票是为宣传特定事物而发行的邮票。

  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以下统称为纪特邮票。

  普通邮票和纪特邮票都是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票证。

  第六条 普通邮票一般5年发行一套,遇有邮政资费调整可以根据需要提前或者推后。

  纪特邮票一般每年总图数不超过100个图,小型张不超过4个图。

  第七条 邮票发行应当编制发行计划。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审定或者备案的发行计划发行邮票。

  第八条 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邮政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普通邮票发行数量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邮政企业发行普通邮票时,应当将邮票信息、样票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邮政企业经营邮票发行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加强经营管理,满足通信需要,保证邮票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票著作权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联合发行邮票应当适应我国外交工作需要,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及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

第三章 选题及图案

  第十二条 邮票选题的范围应当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艺术、自然风貌等方面。

  邮票选题应当统筹兼顾,按照适当的比例均衡安排不同领域的选题。

  第十三条 邮票选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面宣传原则。邮票的主题体现肯定的性质,表现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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