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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前拐卖人口 22年后领刑受罚

     中国法院网讯   22年前,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妇女韦春玉伙同他人将一已婚妇女拐骗到广东省新兴县卖给一男子为妻,法网恢恢,22年后她为此领刑受罚。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春玉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事发于22年前。1989年9月19日,时年25岁的韦春玉伙同蓝瑞行(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等人以去广东游玩为诱饵,由蓝瑞行带路,并负责与人讲价、收款,将都安县东庙乡的一个已婚妇女,拐骗到广东省新兴县天堂镇,卖给简某为妻,获款人民币3030元。韦春玉从中分得赃款400多元。


    案发后,韦春玉的同伙蓝瑞行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韦春玉远嫁广东省阳春市,虽然漫长的22年过去了,但韦春玉依然没有能够逃脱法网。2011年8月17日,韦春玉被都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0月26日,公诉机关向都安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春玉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拐卖人口罪。被告人韦春玉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89年,应适用我国197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定罪量刑。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拐卖妇女,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春玉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且能自愿认罪,应从轻对被告人进行处罚。结合被告人韦春玉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等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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