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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老照片被擅用 网站一审被判侵权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马建明与被告北京松鹤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马建明诉称,其系摄影、文字两栖资深记者,在30年新闻生涯中,曾采访拍摄过基辛格、霍华德、江泽民、王光美、华罗庚、苏步青、严济慈、茅以升、王蒙、张瑞芳、孙道临等中外名人逾千人,也用照相机见证记录了许多历史性的时刻。近年原告以“剑鸣视点”为网名,在新摄影、百度等网站开设了个人博客,把30年来拍摄积累的原创作品刊发在自己的个人博客空间中,且大部分系首次公开。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主办的网址为www.cexyh.com的夕阳红中老年网“才有所为”栏以《老照片:上世纪80年代的社会名流》为题擅自转载原告在其博客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1幅以及图片说明。原告的全部被侵权作品,均创作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并且具有不可复制性。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42000元及为诉讼支出的侵权证据公证费2000元、权属证据公证费200元、律师费2500元、资料复印费78.5元、火车票费2564元和地铁票费6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北京松鹤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系从其他网站上转载的涉案作品,在得知侵权后已在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并公开致歉。原告并未证明其因上述作品获得收入,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而且原告的律师费并非仅本案一个案件的,原告的其他费用也没有发票,所以现只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支出的费用5000元,不同意原告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原告以“剑鸣视点”为名,在其个人博客网站中上传有涉案作品21幅,并特别声明原告本人对上传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故依法确认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使用了涉案作品,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同类图片实际的市场许可价格、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知名度、被告使用图片的方式及其过错程度等情节,判决被告北京松鹤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马建明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及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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