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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1 年 第 6 号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设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的集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营业额的计算,适用《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工作。
  商务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本地区内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 对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部举报。商务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等内容的,商务部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
  对于从其他途径获悉的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商务部可以进行必要的核实。
  第五条 对有初步事实和证据表明存在未依法申报嫌疑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应当立案,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被调查的经营者,是指《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义务人。
  第六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立案通知送达之日起30内,向商务部提交与被调查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是否已实施且未申报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完成初步调查。
  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进行进一步调查,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经营者应暂停实施集中。
  不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当作出不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第八条 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调查的,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商务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的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提交的符合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80日内,完成进一步调查。
  在进一步调查阶段,商务部应按照《反垄断法》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评估。
  第九条 商务部进行调查,可以采取《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措施。
  第十条 商务部调查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调查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第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商务部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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