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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新光申请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

[裁判摘要]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需先经确认程序的规定。在刑事赔偿中,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有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如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追诉过程中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本案公安机关依法将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追缴的赃物发还受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国家赔偿无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超出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范围,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1)法委赔字第1号


  赔偿请求人卜新光。
  委托代理人周纪云,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继能,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安徽省公安厅。
  法定代表人徐立全,厅长。
  委托代理人朱潘杰,安徽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吴勇,安徽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副总队长。
  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法定代表人孟建柱,部长。
  委托代理人赵斌,公安部法制局处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莉,公安部法制局调研员。
  赔偿请求人卜新光于2010年12月1日以安徽省公安厅违法处置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深坑村、权证号为深房地字第6000031949号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深坑村土地”),给其造成189万元损失及违法扣押3000万元资产为由,申请国家赔偿。安徽省公安厅于2011年1月15日作出皖公刑赔字[2011]01号刑事赔偿决定认为,公安机关依法对法院追缴的赃款赃物进行返还,没有损害卜新光的合法权益,卜新光主张的3000万元资产,涉及他人犯罪,已另案处置,也与卜新光无关。卜新光无权对“深坑村土地”处置问题请求国家赔偿,据此决定:对卜新光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决定不予赔偿。卜新光不服,于 2011年2月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申请国家赔偿复议,请求责令安徽省公安厅赔偿其直接财产损失189万元。同年3月10日,公安部又收到卜新光的国家赔偿复议补充申请,请求赔偿直接财产损失538.28万元。2011年5月6日,公安部作出公刑赔复字[2011]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认为赔偿请求人卜新光申请国家赔偿涉及的“深坑村土地”价值195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认定为赃物并予以追缴。安徽省公安厅对该赃物予以解封,没有损害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决定维持安徽省公安厅作出的皖公刑赔字[2011]01号刑事赔偿决定。
  赔偿请求人卜新光以皖公刑赔字[2011]01号刑事赔偿决定、公刑赔复字 [2011]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称其购置“深坑村土地”投资2139万元,只欠深圳发展银行本金800万元,并向该行递交了延期还款申请及还款计划,安徽省公安厅越权处置经济纠纷,以其购买的“深坑村土地”抵偿银行欠款损害其利益,行为违法,要求安徽省公安厅赔偿财产损失496.6万元。同年9月26日,卜新光又提出国家赔偿补充申请,要求变更赔偿损失为316.6万元(即:银行欠款本金为800万元,利息为800万元×月利率18‰×71个月,本息合计为1822.4万元,购置“深坑村土地”投资款2139万元-欠款本息1822.4万元=316.6万元);同时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向深圳市仙桃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桃源公司)调取证据,或责令安徽省公安厅提供扣押的财务账册,以证明其购买“深坑村土地”投资2139万元;申请依法查封仙桃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潘宣涛个人资产 288 511 700元。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卜新光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安徽省公安厅立案侦查,1999年9月5日被逮捕,捕前系深圳新晖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新晖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10月16日以合检刑诉(2000)65号起诉书,指控卜新光犯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和挪用资金罪,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11月2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合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卜新光自1995年1月起承包经营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安信证券部)期间,未经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授权,安排其聘用人员私自刻制、使用属于安信公司专有的公司印章,并用此假印章伪造安信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担保文书,获得了安信证券部的营业资格,其行为构成伪造印章罪;卜新光在承包经营安信证券部期间,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两次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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