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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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个证据规定”的完善

    内容摘要:我国法律上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定,存在着先天性的不足和立法上的障碍,我国针对这些非法行为制定了一些规范,但是这些规范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得到严格贯彻和执行。然而在现在的实践中对于死刑案件的审判要求越来越严格,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能够做到万无一失,真正实现人权保障,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也显得越来越重要。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最新的“两个证据规定”,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对于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法治,维护司法公正有着必不可少的重要意义。
    “两个证据规定”的具体内容详细分析来看,可以知道其中为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所进一步规定的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即要求能够达到“犯罪事实确实充分”的程度。“两个证据规定”中所体现的有关程序公正的原则及其规则,具体包括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直接言词证据规则以及补强证据规则等。这次的“两个证据规定”与原来司法解释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比也进行了重大改革,譬如,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了证据合法性调查的程序启动方式以及证明责任的归属,根据新形势的不断发展,明确扩大了证据种类的范围,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不仅包括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也规定了对非法书证、物证的排除,规定了证人、鉴定人、讯问人员等出庭作证的问题,同时,也进一步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操作程序。

    这次的“两个证据规定”中也仍然存在着一些保守的条款。这类条款表现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含义含糊不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可能会形同虚设,又如,“毒树之果”问题方面的规定也有所缺失等等。

    要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进一步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更好的有效实施新的“两个证据规定”,在法律规定出台后,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诸多工作的布置和实施,比如,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确立“两个证据规定”的相关内容,与诸多相关配套措施进行结合,建立和完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的监督机制等。

    关键词:刑事证据   死刑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  

    引  言

    2010年,我国刑事法治又取得了新的可喜进展。2010年5月30日,我国“两高三部”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出了新的“两个证据规定”,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两个证据规定”能够更好的得到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亲自主持召开了司法体制改革的专题会议,会议中对“两个证据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分析,并作出了相关的一些重要指示,这充分显示了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在此背景下,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主题为最新“两个证据规定”的座谈会,学者专家纷纷发表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就国外的理论研究现状来看,对于死刑案件审判证据的判断,“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普遍适用的证明标准,并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瑞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借鉴,国内有的地方已经开始进行这方面的改革尝试。就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理论都有着自己的排除理论。概括起来,主要包括虚伪排除理论、人权保障理论和违法控制理论三种。

    近年来,国内学者们就如何科学地确立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包括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见,如龙宗智教授主张应建立一个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现实标准和理想要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虽然没有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得到明确的肯定,却在学界的论争中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关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目前只能从有关法律规定和理论界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观点中反映出来。就理论观点方面来看,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争论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并形成了三种观点: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其中的“折中说”,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将非法获得的口供与实物证据加以区别,前者无论真实与否,均应一律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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