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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士垫钱修葺寺院 心有不甘上法庭

  魏小丽是河南省某寺院的居士,由于寺院要修葺两座佛堂,经魏小丽介绍,2010年7月9日,丁小金与该寺院签订了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由丁小金承揽该寺两座佛堂的扩建工程,但是,二人却因工程款发生纠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近日惠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由于工程建设需要大量资金,为解决丁小金施工时的资金困难,当时的寺院负责人释延雄让魏小丽帮忙给丁小金解决部分工程款项,30万元的工程价款中,魏小丽自己出资分三次替该寺院向丁小金垫付了总计29000元的工程款。

  2011年6月21日,工程竣工,该寺院将全部剩余工程款与丁小金结清,魏小丽也从该寺院现任住持释延杰处要回两万元。双方本该相安无事,但是,魏小丽却以该寺院的现任主持释延杰不承认给自己的20000块钱是还丁小金的帐,还说自己讹诈寺院,以此为由起诉丁小金,想向丁小金追后自己垫付的2900元。

  庭审过程中,魏小丽自认,当时的寺院负责人释延雄让其给丁小金解决工程款,其就分别于2010年9月2日、9月9向丁小金共支付了9000元。在释延雄离开后,后任寺院负责人释延伟又让其于2010年9月25日向丁小金支付了20000元工程款。她还说,前两笔共计9000元是自己作为居士对该寺院的供养,也未打算要回,但最后一笔20000元经其向现任该寺院住持释延杰讨要,释延杰分两次已经向其支付完毕。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小丽以丁小金向其出具的三张借条要求丁小金返还29000元,但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魏小丽向丁小金交付的共计29000元实为其替该寺院支付给丁小金的改扩建工程款,并且魏小丽也自认该29000元其已经从该寺院要回20000元,剩余的9000元是其为寺院作的贡献,即其已经放弃了其与该寺院之间的9000元债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等规定,由于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故而,判决驳回了原告魏小丽的诉讼请求。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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