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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将房屋过户给女儿 离婚后要求共有被驳回

  王先生与前妻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两套房产进行了分割。后向女儿索要房屋共有权不成,王先生便持离婚协议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是王小姐的父亲。

  王先生称:王先生原有两套住房,均是家庭财产,只有王小姐一个女儿。考虑到房产都是女儿的,2005年便将房屋过户给女儿。2008年,王先生与妻子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归妻子所有,位于昌平的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按协议多次催促女儿将房屋过户均被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自己和女儿共同所有。

  庭审中,女儿王小姐称:房屋已经于2005年过户到自己名下,所有权人为被告。原告与母亲离婚时无权对被告房屋进行所有,而且当时协议离婚时被告并不知情,更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原告陈述的三方已就家庭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与事实不符,无权要求过户。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从法律上推定为不动产的权利人。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为被告,被告即为房屋所有权人。原被告就房屋所有权变更、转让事宜未达成一致,故原告无权要求确认房屋共有。综合以上考虑,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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