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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虽变更名称 6500元租赁费仍需承担

  个体工商户赵元恒2009年出租了混凝土搅拌机和自动配料仓,有6500元租赁费始终没拿到,而建筑公司后来更换了名称,这让他的“讨债”过程增添了变数。6月21日,安徽五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老赵的诉求。

  2009年3月份,赵元恒和作为城新建筑公项目负责人签订一份《租赁协议书》,将自己的50型混凝土搅拌机和自助配料仓租凭给对方,用于一项办公大楼的施工,月租赁费用7000元。他安装调试了设备,保证被告正常施工。2009年9月12日工程结束时,项目会计给他打了6500元租赁费欠条,项目负责人在上面签字并注明:“余款于本月底前付清。”虽经多次催要,分文未得,后来公司变更名称为龙能科技公司,这让老赵的追款之路更为艰难。2012年5月,老赵持协议书、欠条、公司任命项目负责人文件和公司变更名称通知书,将龙能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拖欠的租赁费。

  法院认为:《租赁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赵元恒已履行协议义务,经结算尚欠租赁费用6500元,由城新建筑公司变更名称的被告龙能科技公司应及时给付。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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