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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公司承诺未实现 被判退还部分服务费

  认为婚介公司未按承诺提供服务,存在欺骗、虚假情形,罗女士将某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服务费。记者9月4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婚介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婚介公司退还罗女士服务费4000元的判决。

  2010年3月21日,罗女士与婚介公司签订《信息咨询与服务合同》约定,自愿成为婚介公司推荐会员,服务日期从当日至2011年3月20日,服务费为8000元;婚介公司按照罗女士择偶条件为其提供服务,直到服务期满为止。后双方一致同意添加婚介公司负责为罗女士推荐至成功的内容。合同签订当日,罗女士向婚介公司支付了8000元服务费。

  2011年8月,罗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与婚介公司签订合同之前,其父反复说明择偶标准是北京籍、北京家庭男孩儿,并讲清了择偶条件。婚介公司表示保证一定按照其要求提供服务。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后,婚介公司未能按照承诺提供服务,而是介绍“北京户口男孩儿”,之后甚至还介绍两个不是北京籍、北京家庭男孩儿。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欺骗、虚假等情形,故要求解除双方所签《信息咨询与服务合同》,并返还合同款7000元。婚介公司辩称,其与罗女士之间的合同已经到期,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况。公司完全按照罗女士的要求为其提供了服务。罗女士提出的择偶条件之一为“北京人”,公司认为男方的父母均为北京人,有北京户口即为北京人。公司完全按照这一要求为其推荐男士并见面。罗女士每次见面后也都表示满意。公司已经尽到了服务义务,而且态度认真负责,合同到期后,仍然继续为罗女士义务提供服务,故不同意罗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婚介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现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罗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已无必要,法院不予支持。至于罗女士主张退还的服务费,由于婚介公司在合同中已明确承诺“负责为罗女士推荐至成功”,现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而婚介公司该项承诺并未实现,一审法院考虑到婚介公司虽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确实为罗女士提供过婚介服务的实际情况,依法酌情确定婚介公司应当退回部分服务费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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