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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闹纠纷 法院审理平事端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流动的一种形式,自古就有,一般发生在市县经济范围之内,在亲戚朋友之间、邻里之间、村组之间、乡镇之间最为多见。

  2012年9月13日上午,汝城法院文明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黄甲于2006年11月27日借出50000元给被告罗甲、范甲、范乙,借款时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利息每月500元,担保人为黄乙,借据上有三名被告及担保人的签名。被告罗甲借款后,按月给付利息至2010年7月。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诿。于是,原告起诉至汝城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之间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举证证明已经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本案经法院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遂依法作出判决。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借据上范甲的签名是其亲笔签名,故法院判令罗甲、范乙偿还原告本息,担保人黄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黄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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