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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打欠条又否认 与父一起被判还款

        智力残疾人刘某(残疾等级为二级)向高某出具欠条,后又以自己为智力残疾人主张欠条无效,拒决履行还款义务。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刘某及其父亲支付高某及李某欠款23 000元。

        刘某是智力残疾人,2008年3月,刘某之父与李某口头约定由李某、高某为刘某建房,房屋建成后,经刘某之父、刘某与李某共同协商一致,确认刘某应支付给李某、高某盖房款23 000元,当日刘某及其父到高某、李某家中向高某出具了欠条。后刘某拒绝支付欠款,李某、高某诉至通州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李某申请对刘某出具欠条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刘某出具欠条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司法鉴定,刘某出具欠条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刘某称其系智力残疾人,所出具欠条无效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欠条上载明的款项视为建房欠款,因房屋系李某为刘某之父所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及其父共同偿还高某、李某建房欠款23 000元。本案判决作出后,刘某及其父未提起上诉。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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