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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鸡引发的血案

  10月19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2012年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黎某驾驶卡车至扶绥县渠黎镇碧髻村汪庄水库附近的甘蔗地装运甘蔗,因被害人樊某认为被告人黎某驾驶卡车碾死自己饲养的一只鸡,被告人黎某与樊某、蔡某、黄某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黎某从车上拿下一把尖刀,并与樊某推打的过程中,持刀将樊某右面部划伤。经法医鉴定,樊某所受损伤为重伤。2012年5月7日被告人黎某主动到扶绥县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黎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樊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8700元,并取得樊某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樊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樊文伟的书面谅解,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黎某减轻处罚。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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