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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将婚前财产以丈夫名义存款 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小兰和丈夫小磊结婚前,曾与别人合伙经营一家服装店。2010年,小兰和丈夫结婚后,将自己合伙经营分得的收益20万元以丈夫小磊的名义存入银行。2011年,小兰发现丈夫有外遇,便提出与小磊离婚,小磊同意离婚。当小磊得知小兰曾以他的名义将20万元存入银行时,小磊认为小兰以他的名义进行存款,表明已经将该款赠给了他或者至少已经认可该笔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小兰则坚持认为,这20万元存款是自己婚前所得,属于自己所有。

  评析:这20万元仍然是小兰的个人财产。理由是:首先,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合同。本案中小兰存钱的情况与赠与的定义及性质不相符合:1.小兰将钱以小磊的名义存入银行时,既没有告知小磊存款的事实,也没有在事后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小磊,这表明小兰没有将钱赠与小磊的意思表示;2.小磊一直不知道小兰曾经以他的名义存款这一事实,表明双方还没有约定的意向,小磊还没有成为赠与的另一方,更不存在是否愿意接受赠与的问题。其次,小兰以丈夫的名义存款不等于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小兰的20万元存款,是她婚前所得。《婚姻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小兰并没有和小磊书面约定这2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仍然是小兰的个人财产。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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