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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鉴定提交证据 法院判定驳回起诉

        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是同一版本,被告申请鉴定,但原告却置之不理。11月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汪小兵的诉讼请求。

        2008年9月9日,原告汪小兵与被告朱根平协商由原告向被告承包新干县河西工业园铜厂对面的硬质土方破碎工程,双方并签订了一份硬质土方破碎协议。此后,原告在被告的工地进行了部分施工,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原告离开工地不再施工。2012年5月,原告提供了一份协议及一份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28571元,并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此案。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协议及欠条系伪造,要求进行鉴定,同时自己也提供了一份协议,但与原告的不是同一版本。法院在庭审后书面通知原告要求其与被告对协议及欠条进行鉴定,但原告置之不理。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签订过协议,原告也在其工地做过事,但已经全部将工程款支付给了原告,原告现在向法庭提供的协议及欠条原件是伪造的,要求对原告提供的协议及欠条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汪小兵凭一份协议及欠条起诉被告朱根平,但该协议与被告朱根平提供的不同,且得不到被告的认可,在法院通知原告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定后,原告又拒不配合,由此可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28571元,证据不足,对其所述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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