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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执法被撞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遭诉

        协警协助交警执法,却被撞身亡,保险公司认为其并非本案的侵权人,不应列为诉讼范畴,不同意赔偿。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杨爱林、吴红英精神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220000元,余款200928元,由被告陈潮飞赔付,其中180835元(200928元×90%)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中赔付,剩余20093元由被告陈潮飞承担。

        2012年5月22日6时30分,被告陈潮飞驾驶赣CG6381号和赣CG811号半挂牵引货车沿黄付公路由南向北行驶,途径高安市灰埠镇水泥砖厂路段时,将在道路上协助交通警察制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协警杨泽辉撞倒,造成杨泽辉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2)第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潮飞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泽辉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赣CG6381号和赣CG811号所有人为被告陈潮飞,该车在财保高安公司投保了两个交强险和60万元的商业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发生事故时该车超载,保险合同对超载约定有10%的免赔率。

        法院认为,被告陈潮飞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予以确认。被告陈潮飞对事故造成原告亲属死亡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合理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该起事故造成原告独子死亡,原告夫妇老年丧子,儿子未婚育,精神受到巨大重创,确认精神抚慰金为50000元。被告财保高安公司的辩解不符合保险法中受害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的规定,不予采纳,作为肇事车的承保人,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但车辆超载,应有10%的免赔,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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