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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2010 年5月,南京某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以本公司名义(以下简称劳务公司) 与苏州某机械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劳务公司为机械工程公司在广西的建筑项目提供劳务,每人每天50 元。此外,双方还就合同的一些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如工人在工地工作期间的安全、管理等。合同签订后,何某在合同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在合同书没有盖单位公章的情况下,直接将合同书交给了机械工程公司的代表人黄某。

        2005 年10 月,在劳务合同履行将要结束时,双方就工程款问题发生争议,劳务公司认为机械工程公司应该付给工程款765 万元,而机械工程公司认为应付给工程款732 万元。后因双方就工程款数目达不成一致,机械工程公司以所签的合同没有盖有单位公章、合同没有生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无奈之下,劳务公司聘请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是否生效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机械工程公司的代理人坚持认为,合同没有经盖章确认,合同不生效;劳务公司则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做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公章并非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务公司与机械工程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虽没有盖有单位公章,但合同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超越权限。因此,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况,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机械工程公司以合同没有生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约行为。后来,法院又依据工程款审计情况进行了调解,机械工程公司最终同意一次性支付给劳务公司750 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到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具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2 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第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在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

        对于合同生效所满足的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 条规定,包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从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民法通则》第58 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此外,《合同法》第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作为公司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故合同有效。

        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是否在所有情况下都有效呢?当然不是,例外的情况是,我国《合同法》第50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代表的单位没有约束力,属于无效合同。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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