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花季少女负气购“毒鱼丸”自杀

       海南省琼海市长坡镇读初三的17岁少女小雨,因琐事和家人赌气在一家渔具店里买了两个“毒鱼丸”,服下身亡。突遭丧女之痛的小雨父母,愤然将无销售危险物资经营许可证的渔具店老板告上法庭。日前,因无证出售“毒鱼丸”,该渔具店老板被琼海市法院一审判处缓刑,同时赔偿死者家属2万元。

       2010年4月6日傍晚,赵邦海看见女儿在家,却没收拾房间,家里一团糟,他十分生气,便骂了小雨一顿。受到责骂之后,小雨便赌气离开了家。因为从小被管教很严,时间长了,脾气很倔强的小女孩的心里产生了逆反心理。小雨因此承受不了父亲的责骂,便相邀同学阿华陪同自己到长坡镇新市场旁利晓冬的渔具店,谎称买“毒鱼丸”灭老鼠,向其购买了两粒“毒鱼丸”,每粒1元。后又不听三个同学的劝阻强行服下毒药,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以自杀的方式来“报复”父母。

       据了解,小雨自杀所服残余的“毒鱼丸”检出氰化物成分,侦查确认了小雨自杀所服用的“毒鱼丸”系利晓冬出售,该店无买卖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日前,琼海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买卖危险物品罪判处利晓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小雨自杀次日,利晓冬向对方父母赔偿2000元。后双方经协商未果,赵邦海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1.8万元。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渔具店老板承担20%责任。除去此前赔偿的2000元,利晓冬还应支付小雨父母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万元。

■以案释法

       对此,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小雨自杀死亡后果应如何确定民事责任。这要分别考察三方主体的民事责任归责问题。第一方主体即小雨,在案发时小雨已年满17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预判和认知能力,可以进行与她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并应当对有关活动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方主体即小雨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小雨的父亲在教育女儿时方法不当,有责骂行为致使女儿赌气而服毒自杀,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第三方主体即渔具店老板,在未取得危险物质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渔具店主非法向只有17岁的受害人出售含有氰化物成分的“毒鱼丸”,并发生了对方服毒自杀的严重后果,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向未成年人非法出售危险物品,其非法行为与小雨自杀死亡之间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可以认定渔具店老板对小雨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民事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确立了对小雨自杀死亡后果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比例,小雨应自行承担60%的责任,父亲和渔具店主应分别承担20%的责任。

来源:法律教育网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